索引号: | 431102009/2021-00864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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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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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
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财综〔2018〕41号)等文件精神,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制定了《零陵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零财综〔2019〕1号),确定了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重点单位。湖南宝荃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的委托,于11月份开始对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现将绩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是承担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能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执法督查股、质量发展股、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股、食品安全协调股、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股等26个股室。
(二)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州市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永市监发〔2019〕68号)和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结合《“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永州市零陵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方案》的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零陵区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计划2019年共抽检1,700批次,其中食品抽检290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1,410批次。
(三)项目执行及实施效果情况
1、资金支付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区财政局下达2019年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经费2,016,940.00元。区市场监管局已支付委托检测费1,495,750.00元,资金支付情况如下表:
序号 |
拨付日期 |
拨付金额(元) |
收款单位 |
用途名称 |
1 |
2019.10.23 |
380,000.00 |
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检测费 |
495,393.00 |
湖南澄源检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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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9.11.28 |
149,440.00 |
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检测费 |
150,046.00 |
湖南澄源检测有限公司 |
|||
3 |
2019.12.24 |
148,030.00 |
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检测费 |
172,841.00 |
湖南澄源检测有限公司 |
|||
合计 |
1,495,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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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于2019年5月14日确定了零陵区创食品安全示范区食品抽检项目中标服务商,2019年5月29日分别与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湖南澄源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检测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协调指挥并与检测公司共同实施抽样。抽检结果录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
3、项目绩效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省、市、区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落实“双随机”抽检,提高对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截至2019年末,超额完成抽检任务,其中食品抽检295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1,464批次,检出不合格食品10批次,不合格率3.39%,检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19批次,不合格率1.30%,责令整改28家,1家自行停业,罚没款233,083.10元。
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
客观公正地评价2019年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为预算安排提供重要依据;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使用效益。
(二)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3、《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
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
5、《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财综〔2018〕41号);
6、《零陵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零财综〔2019〕1号);
7、《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零政办发〔2018〕2号);
8、《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州市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永市监发〔2019〕68号);
9、2019年度各有关单位编制的绩效目标、项目申报资料、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有关材料等;
10、其他相关财政资金管理文件及法律法规等。
(三)绩效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评价技术方法采用比较法、公众评判法。绩效评价的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收集审核资料,比对指标文件和计划文件所下达的项目内容、资金预算与实际实施情况,实地勘察,问卷调查和听取情况介绍等。
本次绩效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在湖南省财政厅制定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参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个性特征,制定了2019年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分结果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值介于90(含90分)和100分之间为“优”,分值介于80(含80分)和90分之间为“良”,分值介于60(含60分)和80分之间为“中”,低于60分为“差”。
(四)绩效评价过程
2020年11月,绩效评价工作组前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小组采取座谈会的方式听取被评价单位关于2019年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的汇报,在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审查账簿凭证、现场查看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后,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公众满意度,对评价对象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汇总分析,形成项目资金绩效整体评价结论。
三、绩效评价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项目绩效指标分析
1、项目决策分析
2019年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和《永州市零陵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拟定2019年工作安排,并根据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项目的申请、设立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管理分析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与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澄源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的检测合同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检测工作规范》以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版)》等进行管理与考核。
3、项目满意度分析
回访的服务对象认为食品安全抽检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改善程度明显,服务满意度到达90分以上。
(二)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下,相关部门的努力下,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超额完成。
根据《2019年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从决策、过程、产出、效果4项一级指标和项目立项、资金投入、资金管理、组织实施、产出数量、产出时效、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8项二级指标及针对性的三级指标逐一进行评价打分。我们认为,项目支出基本合理、规范、有效,项目目标全部完成,绩效评价综合得分80分,评价等级良。(详见附件)
四、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未专项核算,且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
区市场监管局未针对该项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设置项目账单独核算。且未严格按照指标用途使用资金,该项目资金用于支付永州市局委托的抽检费70,650.00元、用于支付单位运转经费454,067.00元。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区市场监管局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业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也不健全,制度中仅有框架,规定均不细化,制度中未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方面制订具体相关规定。
(三)未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根据检测合同书,与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是737,520.00元,其中检测费534,800.00元,采样费202,720.00元;与湖南澄源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是1,279,420.00元,其中检测费960,950.00元、采样费318,470.00元。实际支付给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677,470.00元;实际支付给湖南澄源检测有限公司818,280.00元。
(四)合同签订不规范
约定合同金额的部分条款不明确。检测合同书中第四条合同金额“…….,经甲乙双方协商,采样费由甲方负责支配,用于整个项目的样品采集工作,包干使用,超支自负”。“采样费由甲方负责支配、包干使用,超支自负”措辞含糊,没有进一步明确哪些情况采样费不需支付,“包干使用、超支自负”是针对合同哪方。
(五)食用农产品未按计划日期和地点实施抽检,食品未制定抽检计划,辖区的抽样频次和数量受限
按照《零陵区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对辖区珠山的食用农产品抽检批次计划为208批次,实际抽检150批次,少抽检批次58次;食用农产品抽检时间也未按计划进行,随意提早或推后实施抽检;食品未制定抽检计划,抽检主要集中在中秋等节日前进行,无法保证对辖区的抽样频次和数量。
五、建议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执行有效
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等业务管理制度,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形成完整、便于操作、执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便于业务活动开展有制度可循,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合规、有效使用。
(二)规范财务核算,专项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对于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财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在使用项目资金时,要始终坚持专款专用,按下达的任务和预算,合理、正确的核算和归集项目各项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挤占专项资金。对该项目资金用于支付永州市局委托的抽检费70,650.00元、用于支付单位的运转经费454,067.00元,全部退回财政。
(三)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避免合同纠纷
严格执行合同审批程序,确保合同签订程序合规、履约能力适当;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加强合同条款和要素的审查,避免发生合同纠纷。
(四)合理制定抽检计划,保证抽检工作有序开展
计划需有针对性,需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盲目抽检,缩短抽检时间,要坚持广泛覆盖原则,按计划有序开展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主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附件:2019年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湖南宝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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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2019年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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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评价分析 |
评分 |
决策(15分) |
项目立项(10分) |
项目决策依据充分性 |
2 |
项目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部门职责,用以反映和考核决策(立项)的依据情况。 |
①决策(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0.4分); ②决策(立项)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0.4分); ③决策(立项)是否与部门职责范围相符,属于部门履职所需(0.4分); ④项目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中央、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0.4分); ⑤项目是否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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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决策程序规范性 |
2 |
项目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决策(立项)的规范情况。 |
①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1分); ②审批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0.5分); ③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绩效评估、集体决策(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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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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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合理性 |
3 |
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 |
①项目是否有绩效目标(1分); ②项目绩效目标与实际工作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1分); ③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1分)。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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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明确性 |
3 |
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
①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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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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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入 (5分) |
预算编制科学性 |
3 |
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有明确标准,资金额度与年度目标是否相适应。 |
①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1分);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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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分配合理性 |
2 |
预算资金分配是否有测算依据,与补助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 |
①预算资金分配依据是否充分;(1分)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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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25分) |
资金管理 (19分) |
资金到位率 |
2 |
实际到位资金与预算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
按标准到位率100%,2分;按标准但到位率未达到100%或未按标准但到位率达100%,1分;既未按标准到位率又未达100%:0分。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预算资金)×100%。 |
|
2 |
预算执行率 |
10 |
预算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用以反映或考核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
当年末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未达到90%的扣2分,未达到80%的扣4分,未达到70%的扣6分,未达到60%的扣8分,未达到50%的扣10分。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资金/实际到位资金)×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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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7 |
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预算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
①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计1分,1例不符合扣0.2分; |
|
4 |
||
组织实施 (6分) |
管理制度健全性 |
2 |
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
①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业务及财务管理制度,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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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
制度执行有效性 |
2 |
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业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
①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计0.5分;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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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
2 |
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质量控制 |
①进行了定期监管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计2分;②进行了定期监管,效果不明显,计1分;③未进行定期监管,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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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出 (30分) |
产出数量 |
任务完成率 |
20 |
是否完成计划抽检批次数 |
①辖区食品抽检≥290批次,计5分。未完成不得分。 ②辖区食用农产品抽检≥1,410批次,且按计划范围实施,计15分;完成抽检计划数,但未按计划范围实施,酌情扣分。 |
|
15 |
产出时效 |
完成及时性 |
10 |
项目是否在约定时间完成 |
按抽检计划时间实施,计10分,未按计划时间实施,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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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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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
社会效益 |
使用效益 |
10 |
检查结果公开 |
检查结果依法公开,计5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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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问题整改 |
问题整改到位,计5分,否则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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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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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20 |
用以反映和考核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
随机抽取所服务对象进行调查访问,满意度在90分及以上得分为满分,每低于标准下降1%扣除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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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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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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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