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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17-01343 发文日期: 2017-01-04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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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零陵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2017-01-04 16:07 来源: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LLDR201601026

 

 

 

 

 

零政办发201622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局,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零陵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2016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30

 

零陵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科学构建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6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34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任务目标

2016年启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规划工作,2017年全面推进布点工作,实现批发企业合理布局、零售网点专店经营,构建全区烟花爆竹稳定、安全、便民的销售网络,建立公平、公正、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提升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规划设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布点规划原则与数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各乡镇人口分布、城镇特点等因素科学设置。具体规划如下: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布点按照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第一款“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根据我区现有63万人总人口实际,设立批发企业4家,且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5公里(已有1家,新增3家)。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区域限制、方便群众、有利安全”的原则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第二款“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规定,参照历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人口密集程度、市场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布点。

城区:按照每1万人设置1家烟花爆竹零售专店的原则,规划设置零售专店30家。专店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城区“禁燃”区域实行禁销或限销。

乡镇:按照每5000人设置1家烟花爆竹零售专店的原则,全区乡镇共规划设置零售专店82家(石山脚办事处、接履桥办事处原为乡镇,现仍不属于城区建成区,按乡镇对待),由乡镇政府组织规划布点,报区安监局审核备案。行政村原则上不设经营点,专店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四、布点条件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条件

1.符合全区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2.离城区规划区距离不得小于5公里;

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5.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点布点条件

1.符合全区及当地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不得在销售场所住宿;

3.销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周边10米内无明火设施;

4.销售场所照明灯具、控制开关、线路敷设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设置燃气炉等明火设施;

5.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在外部显著位置挂设统一的标识牌,规格宜不小于600毫米×400毫米,具体由市安监局统一规定格式式样,由区安监局监制。标识牌应当标明“XX乡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店”、“许可证号XXXXXX”等字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禁售范围区域

以下地点和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0米范围内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三)公园、林地等重点防火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集贸市场、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住宅小区内;

(六)城区自东风大桥东桥头沿前进街、芝山中路至湘运汽车站商业繁华区路段;

(七)“零陵古城”项目建设规划区域100米范围内;

(八)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场所、建筑物周边100米范围内;

(九)市中心城区规划禁燃区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乡镇办事处和区宣传、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事故案例把政策法规讲深,把科学布点的目的意义讲透,取得经营户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突出做好清退市场经营户的政策解释工作。

(二)严格审批。各乡镇办事处和区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开展各项工作,不符合布点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要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严格审批工作,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

(三)加强监管。各乡镇办事处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对违规经营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四)强化“打非”。各乡镇办事处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打非”队伍,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行为,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五)组织领导。成立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和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政法委书记、分管公安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法、公安、安监、消防、工商、规划、发改、国土、环保、水利、气象、质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区安监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1.烟花爆竹零售专店分布数量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初审程序

      3.烟花爆竹零售专店审批程序

 

 

附件1

烟花爆竹零售专店分布数量

乡镇办事处名称

布点数量(家)

城区(含朝阳办事处、七里店办事处、徐家井办事处、南津渡办事处)

30

大庆坪乡

5

水口山镇

9

石岩头镇

7

梳子铺乡

5

珠山镇

13

黄田铺镇

5

石山脚办事处

5

富家桥镇

9

凼底乡

3

菱角塘镇

6

接履桥办事处

4

邮亭圩镇

11

 

112


附件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初审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布点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拟用仓储场所用地证明。

二、区安监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20个工作日)

初审内容:

(一)申请单位资质;

(二)布点是否符合规划;

(三)拟用仓储场所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三、领导小组对通过区安监局初审的申请单位进行研究10个工作日)。

四、通知经区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申请单位按程序报市安监局审批。


附件3

烟花爆竹零售专店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乡镇办事处安监站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

(二)拟用零售场所的场地证明。

二、乡镇办事处安监站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10个工作日)。

三、区安监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

四、通过复核的申请单位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安监站、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签具意见并报区安监局审批5个工作日)。

五、区安监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单位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程序审批后予以发证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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