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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888/2019-01522 发文日期: 2019-08-01 发布机构: 零陵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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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用地(2017年)第七批次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14号
2019-08-01 11:44 来源: 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自然资源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用地(2017年)第七批次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零政通〔2019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19)政国土字第603号批准,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黄田铺镇名山岭村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城市用地(2017年)第三批次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

黄田铺镇名山岭村贵塘组(原双江桥村贵塘组),总面积0.40公顷,其中林地0.399公顷,未利用地0.00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18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文件规定执行。地上附属物和青苗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三)土地上合法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杨玉宣,联系电话:13874794539)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凡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告知书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被征收对象对本通告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对土地、房屋、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的征收。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1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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