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888/2019-01520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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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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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永州日升学校项目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告
因永州日升学校项目的需要,零陵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七里店街道日升社区、灵峰村部分集体土地。零陵区人民政府以零政通〔2019〕17号发布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永州日升学校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对被征收土地村组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18〕10号)文件的规定,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永政发〔2018〕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地乡镇 (街道) |
村(社区)、组 |
片区 |
地 类 |
补偿标准 |
七里店街道 |
日升社区、灵峰村 |
一区 |
水田 |
78000 |
水塘 |
65000 |
|||
宅基地 |
65000 |
|||
旱土 |
65000 |
|||
林地 |
52000 |
|||
园地 |
52000 |
|||
荒山 |
39000 |
二、地上附属物、青苗补偿标准
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人员安置办法
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全部用于被征收土地上的人员生产和生活安置。
四、领取补偿费用办法及时间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青苗补偿费用由区财政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全部款项汇入指定银行帐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将各补偿款项发放到人。
五、相关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书面调解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六、腾地时间及办法
各被补偿人及集体经济组织在领取补偿款后十五日内自行处理好青苗及附属物,将土地腾交给用地单位,如拒不领取补偿费用的将款项依法储存到银行专户账号,对拒不腾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责,对煽动、阻碍施工者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