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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19-31885 发文日期: 2019-02-28 发布机构: 零陵区运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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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9-02-28 09:37 来源: 零陵区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机构: 零陵区运维管理 【字体:   打印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9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特编制2018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工作人员和政府收支情况,主要问题和2019年工作计划,说明与附表九部分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1月1日起,至201812月31日止。本年报的电子版可在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nll.gov.cn)下载。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零陵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零陵区萍洲中路100号,邮编:425006,电话:0746-6332118,电子邮箱:linglingzwzx@163.com)。

 、概  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举措,是零陵区人民政府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2018年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度、广度和推进力度上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规范、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2018年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自《条例》发布实施后,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按照上级要求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定了区政府信息中心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各部门负责各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全区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上,明确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并要求各乡镇、各单位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地做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保障是关键。为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们首先编制好《指南》和《目录》。按照《条例》中关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务公开办的统一安排,指导各单位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了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目前,全区已有16个乡镇(办事处)和65个单位完成了《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单位网站予以发布。其次是完善工作制度,为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安全可靠,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包括《零陵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零陵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零陵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零陵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零陵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零陵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制度》、《零陵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零陵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零陵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等制度,对信息公开的程序、方式、来源等作了明确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清理和保密审查,各单位指定了一名信息员负责信息报送和上传工作。

(三)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和便民服务措施。

各镇办事处和区直部门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手段拓展信息公开形式,提升政府信息查阅服务水平,如区政务中心建立政府信息查询触摸屏和电子显示屏等;区直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各单位公开信息查阅、索取场所。区政府办公室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作为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接受公民的公开申请。至今,已公开各类政府信息7857条。群众和企业代表基本能在网上查询和获取需要的政府信息,网站建设已形成了全天候、自助式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2017年年底,零陵区人民政府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2555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信息7857条。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规范性文件56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零陵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公开了区政府规章和各乡镇办事处、区直部门产生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有100余条。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方面信息。

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公开了社会救助标准、福利事业发展情况、养老福利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标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教育政策解读、招考公示、高校介绍等信息。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方面,公开了零陵区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情况、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以及住宅建设、房产交易登记、物业管理等信息。

其他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方面,公开了企业基本信息、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本区公交路线的调整信息,以及医疗收费标准、执业医师注册信息、传染病防治知识等信息。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方面,公开了201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批次、采购金额和增幅、平均节支率、资金构成情况,以及新供应商注册、中介机构等信息。

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方面,公开了《关于 2018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9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以及2018年审计工作成果等信息。

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方面,公开了政府机关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简历、人事任免等信息。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方面,公开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条件、提拔任用资格和选拔程序等信息。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全区相关单位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渠道建设方面有专人负责,固定查阅点初期设定在政务中心。为建设好服务型、透明型政府,另在档案局和图书馆设立了信息查阅点;在100%乡镇办事处推行政务中心,集中办件,统一公开政府信息,这些新举措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区2018年度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4件,均已按时办结。

四、咨询处理情况

本区2018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1652次,其中公共查阅室接待154次,咨询电话接听1952次。在区直机关中,接受咨询量列前五位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民政局,咨询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家最新出台的就业扶持政策、政府信息公开业务流程、公民自身信息查询、社会保障、特许经营许可事项及其相关依据、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福利制度、入学报考与招生、教育收费、职业培训教育、组织机构代码年检、产品质量监督、食品安全、建房申报等。

在区政府和乡镇办事处中,接受咨询量列前五位的是:区政府办、珠山、石岩头、富家桥、黄田铺,咨询的内容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政策、招商引资政策、房地产开发政策、土地征用和拆迁政策、建筑项目用地规划、城区建设规划、劳动保障、个人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帮困扶贫、政府采购、财政资金使用、食品药品监管等。

五、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一)行政复议

2018年受理行政复议案26件,从申请复议事项看,对行政处罚不服的8件;对行政征收不服的7件;对其他事项不服的11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权是引发行政复议案件最多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26件行政复议案件,全部审结完成。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2件,责令重作的2件,复议终止3件,其他情形19件。

(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2018年,我区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44件。从判裁决结果看,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20件,被依法纠错的有7件,其他情形7件,未审结10件。

六、工作人员和政府支出情况

(一)工作人员情况

全区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职人员11人,兼职人员153人。区政府办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职人员1人,兼职人员3人;平均每个区直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职人0.1员,兼职人员1.01人。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2018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印制宣传手册,培训资料等费用十余万元。

(三)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

全区未支出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收费情况

由于目前没有出台政府信息查询收取相关费用的标准,全区各乡镇办事处和区直单位都未收取任何费用,实行免费查阅、自行复印。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18年,区人民政府办理的118件人大代表建议,涉及农业农村、城建城管、交通水利、教科文卫、文化旅游、环境卫生等各个方面。通过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118件建议已全部办理完毕,回复率达到100%,满意率88.1%。代表所提问题得到解决和基本解决的72件,占总数的61.0 %;正在解决的41件,占总数的34.8 %,因客观条件暂时无法解决的5 件,占总数的4.2%。2018年,区政府承办政协委员大会发言9件、提案148件,涉及农业农村、城建城管、交通水利、教科文卫、文化旅游、环境卫生等各个方面。一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区政协和各位委员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148件提案已全部办理完毕,回复率为100%,满意率为96.6%(其中很满意和满意的为143件,基本满意的为5件)。代表所提问题得到解决和基本解决的95件,占总数的64.2%;正在解决的47件,占总数的31.8%,因客观条件暂时无法解决的6件,占总数的4.0%。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均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效果良好。

八、主要问题和2019年工作计划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如何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存在不足。一是部分单位和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还不足。没有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依法行政的促进作用,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对《条例》的学习理解不充分,落实不到位,在贯彻《条例》中思想保守,观念陈旧。主要表现在实施《条例》时行动滞后,进度缓慢;在清理填报公开信息时分类不清,部分单位还停留在仅仅发布一些领导、机构信息及一些工作动态,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强度仍不够,制度建设还有待于完善、经费投入不足;极个别单位认为自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基础信息还没有梳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没有得到有效开展。二是从单位宣传栏、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具体信息看,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三多三少”即:公开政策法规多,公开涉及资金管理、救助补助的少公开部门职能、机构设置的多,公开部门履职信息少公开工作事项多,公开具体措施和效果少。三是监督指导力度不够。政府办公室作为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虽然建立了综合协调机制,但由于专职负责信息公开的人员较少,在面对全区几十个信息公开单位时,显得力不从心,深入监督指导的力度还不够。

要解决这些不足和问题,还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更需要上级部门的帮助支持。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改进:

1.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选择若干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作为突破口,逐步形成不同领域的政府信息的公开规则。

2.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将档案馆政府信息集中查阅服务功能尽快落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领域的延伸,并强化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渠道的功能。

3.凭借政务内网建设契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备案、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备案、向档案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等工作;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评议制度。

4.加强队伍建设和宣传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人员的培训,提升公开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同时,通过新闻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行使知情权。  

九、说明与附表

(一)说明:以下统计期限为20181月1日至201812月31日。

(二)附表:零陵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

零陵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2018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零陵区政务中心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4047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28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70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75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7857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26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2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1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2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2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56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2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563(问政栏目)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4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网络申请数

0

     4.信函申请数

4

  (二)申请办结数

4

     1.按时办结数

3

     2.延期办结数

1

  (三)申请答复数

4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4

     2.同意公开答复数

4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0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0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0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26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2

  (二)被依法纠错数

2

  (三)其他情形数

22

五、行政诉讼数量

44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20

  (二)被依法纠错数

7

  (三)其他情形数

17

六、举报投诉数量

18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3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64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11

     2.兼职人员数

153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
     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12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2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1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164

  单位负责人:谭云波        审核人: 杨波       填报人:范三林 

 联系电话:0746-6332118               填报日期20192月26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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