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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5-01151 发文日期: 2025-11-11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11月11日)
2025-11-11 14:28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救济途径
1 永零农(农产品)罚〔2025〕1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黄明亮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432901********8336        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将8公斤茄子以1.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永州市冷水滩区南门园直销店, 获销售收入共计 12元。在后续流通环节(永州市冷水滩区家宜富副食店)的抽样监测抽查中,该批次茄子被检出镉含量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序号:9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500元。
罚没款合计512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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