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种子)罚〔2025〕5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广西益旺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 91451122MAD4P55A84 | 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6月16日与张某良签订《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合同》,委托其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生产“百香优005”水稻杂交种,计划制种面积280亩,经核实,实际制种面积170亩,共收获种子10392公斤。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单价14元/公斤完成结算,支付上述种子货款145488元至投资人刘某生账户。据此,本案认定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货值金额为145488元,无违法所得。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序号:6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种子10392公斤; 2.罚款581952元(货值金额的4倍计)。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14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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