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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9-05-13 16:56 来源: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 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通知》规定,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上述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㈠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为了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尽享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㈡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从 2019 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具体判断方法为: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截至本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示例如下:

1.A 企业 2017 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019 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1 季度

120

200

2000

4000

150

2 季度

400

500

4000

6600

200

3 季度

350

200

6600

7000

280

4 季度

220

210

7000

2500

350

解析:A 企业在预缴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1 季度

2 季度

3 季度

4 季度

从业 人数

季初

120

400

350

220

季末

200

500

200

210

季度 平均

120+200÷

2=160

400+500÷2=450

350+200÷

2=275

220+210÷2=215

截至 本期 末季 度平

均值

160

160+450÷2=305

160+450+275÷3=295

160+450+275+215÷4

=275

资产 总额

(万 元)

季初

2000

4000

6600

7000

季末

4000

6600

7000

2500

季度 平均

2000+4000÷2=3000

4000+6600÷

2=5300

6600+7000÷

2=6800

7000+2500÷2=4750

截至 本期 末季 度平

均值

3000

3000+5300÷

2=4150

3000+5300+6800

÷3=5033.33

3000+5300+6800+4750÷

4=4962.5

应纳税所得 额(累计值,

150

200

280

350

万元)

判断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2.B 企业 2019 5 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 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 值,万元)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2 季度

100

200

1500

3000

200

3 季度

260

300

3000

5000

350

4 季度

280

330

5000

6000

280

解析:B 企业在预缴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2 季度

3 季度

4 季度

从业 人数

季初

100

260

280

季末

200

300

330

季度平均值

100+200÷2=150

260+300÷2=280

280+330÷2=305

截至本期

末季度

平均值

150

150+280÷2=215

150+280+305÷3=245

资产 总额

(万 元)

季初

1500

3000

5000

季末

3000

5000

6000

季度平均值

1500+3000÷2=2250

3000+5000÷2=4000

5000+6000÷2=5500

截至本期末季 度平均值

2250

2250+4000÷2=3125

2250+4000+5500÷3=3916.67

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值, 万元)

200

350

280

㈢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通知》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3.C企业2019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此后的第 2 季度和第 3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 企业在预缴2019 年第1季度至第3 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过程

1 季度

2 季度

3 季度

预缴时,判断是否 为小型微利企业

不符合小型微 利企业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累 计值,万元)

50

100

200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累计值,万元)

50×25%=12.5

100×25%×20%=5

100×25%×20%+200-100×50%×20%=15

本期应补(退)所 得税额(万元)

12.5

0  5-12.50,本季度应缴税款为 0

15-12.5=2.5

已纳所得税额(累

12.5

12.5+0=12.5

12.5+0+2.5=15

计值,万元)

减免所得税额(累 计值,万元)

50×

25%-12.5=0

100×25%-5=20

200×25%-15=35

明确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明确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三、《公告》执行时间

《公告》是与《通知》相配套的征管办法,执行时间与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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