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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南(之七)
2020-02-20 17:43 来源: 零陵区财政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财政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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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南(之七)

                 社会保险费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一)优惠内容

1.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享受条件

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三)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

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四)办理流程

由统计部门根据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一)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二)享受条件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三)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

(四)办理流程

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报送资料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

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

温馨提示:目前,湖南省内企业社会保险费暂未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相关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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