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00010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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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文号 : | 零民发〔2018〕4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民政厅2018年3月19日印发的《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8]12号)通知要求和我区2017年12月13日印发的《零陵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零政办发[2017]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人员的认定
(一)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确定为特困人员,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对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年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对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无生活来源是指城乡居民缺乏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对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及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
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法定义务人是特困人员的;
(2)法定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3)法定义务人被宣告失踪的;
(4)法定义务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
(5)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理认定的重点范围
此次认定的对象为2018年3月现有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特困人员。重点清退以下对象:
1.孤儿、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2.年满16周岁,且没有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职院校等学校就读的;
3.已死亡人员;
4.因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身份认定条件的人员。
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一)评估的分类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类。
(二)评估的指标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下列6项指标进行: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6项指标都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全自理特困人员;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半护理特困人员;有4—6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全护理特困人员。
三、工作安排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4月1日-4月5日)
1.成立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审核工作;安排工作人员到村、社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村、社区也要成立以驻村、社区干部、便民服务站干部、村、社区干部组成的领导小组。
2.加强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宣传手册、横幅标语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宣传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政策及其操作程序,使广大群众知晓。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精准认定(4月6日-5月15日)
1.申请(4月6日-4月10日)。本人自觉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站、街道办事处驻社区便民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户籍、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及其它相关证明。填写好申请书(新申请人员)和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入户调查、民主评议(4月10日-4月20日)。按照保障对象自觉申报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社区便民服务站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驻社区居民委会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率要达到100%,户主见面率达到100%。通过入户调查,调查组工作人员必须比较全面的了解该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就业、收入、居住、赡(扶、抚)养等情况,并将情况在入户调查表、申报审批责任卡上做好详细记录,拿出是否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意见和建议。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要签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组织以村、社区为单位召开民主评议会议,根据入户调查形成的综合意见,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公示7天。
(三)审核(4月20日-4月30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领导小组根据各村、社区上报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100%入户调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特困供养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摸清辖区内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人数,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
(四)审批(5月1日-5月15日)。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100%进行信息比对。并对上报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对象是否合格、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有会议、评议、公示记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是否精准。抽查合格率达到98%以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予以审批;低于98%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发回重审,并要求书面报告原因。
区民政局依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情况、信息比对情况、抽查情况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发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督促各村(社区)进行永久性公示。
(五)信息录入(5月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审核认定的特困人员情况信息录入系统,将不符合特困人员身份的人员信息清理出系统。要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按“一户一档,一村(居)一盒”的要求,按编号建立特困人员纸质档案,同时完善好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准确、齐全,并按要求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特困人员进一步认定工作,是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民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严格按政策、程序开展精准认定工作,决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安排专门的人员具体抓好落实,切实履行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等工作,确保我区的精准认定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关政策,不得乱开口子、分指标、下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务必将已死亡但未及时核销的对象、不符合政策的对象一律清退,确保对象认定精准。经有关部门审计或抽查发现、核实的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制度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低保、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此次精准认定工作与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工作结合起来,对被清退的对象,如果符合低保、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四)注意工作方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涉及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注意工作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要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公告、进村入户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使群众知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明确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对出现的信访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查清查实,妥善解决。对被清退的对象,要向其送达书面通知或当面告知,详细解释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勿简单粗暴,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出现不稳定现象。
零陵区民政局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