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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DR—2018—01015
零政办发〔2018〕25号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征减征免征
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区相关单位:
《零陵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征减征免征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零陵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征减征免征审批程序规定
为规范全区非税收入缓征、减征、免征行为,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非税〔2016〕1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非税收入减免缓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区本级非税收入缓征、减征、免征审批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明确缓减免征政策依据
区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征必须严格依照以下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央、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收费界定文件;区委、区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区委常委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二、规范缓减免征审批权限和程序
对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缓减免征事项,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缓减免征事项,由缴款人提出申请,填写《零陵区非税收入缓减免征审批表》,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缓减免征,并于审批后一个月内报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2.中央、省、市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缓减免征事项,由缴款人提出申请,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缓减免征意见,区政府授权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直接审批执行。
3.区委、区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的缓减免征事项,由缴款义务人提出缓减免征申请,填写《零陵区非税收入缓减免征审批表》,执收单位提出缓减免征意见,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后,凡缓减免征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审批;缓减免征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区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
三、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缓减免征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非税收入缓减免征申请报告;
2.《零陵区非税收入缓减免征审批表》;
3.非税收入缓减免征的政策依据文件(复印件);
4.与减免申报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明确缓减免征纪律约束
1.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又没有文件依据的缓征、减征、免征,单项金额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零陵区非税收入缓减免征审批表》,执收单位提出缓减免征意见,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审批,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单项金额在200元以上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零陵区非税收入缓减免征审批表》,执收单位提出缓减免征意见,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报区财政局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批。口头授权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无效。
五、各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单位与缴款义务人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平等协商确定。
六、对减免条件中设定投资额度和星级标准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若未达到设定要求,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免缴额依法进行追缴。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