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违规操作招投标流程,刻意隐瞒事实,恶意干预中标结果
收文单位: 零陵区信访局 来信时间: 2020-04-08
来信类型: 纪检监察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被投诉人一: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 地址: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联系方式:刘先生13787641308/李先生13874639151 被投诉人二: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29号中亚家园1105房(市委对面) 联系方式:王先生18507465618 一、情况介绍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于2019年12月18日参加投标了由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招标的“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2标段”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12月20日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公示网址:http://ggzy.yzcity.gov.cn/jyxx/003001/003001003/20191220/c6cbe50d-5001-47a6-944e-c105d165a786.html),其中我司被确定为该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江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在公示期满后,我司与被投诉人、代理机构联系中标通知书办理事宜,但却被告知因公示期内有投标人质疑,无法发出中标通知书。据我司调查具体情况如下:在公示期,湖南湘江公司因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0年1月8日进行了针对该标段的第一次原评标委员会复议,但被投诉人并未告知我公司复议结果,也未在任何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我司也多次询问结果,被投诉人仍然不予告知,含糊其辞。后得知湖南湘江公司又对公示结果提出第二次质疑,被投诉人又于2020年3月6日进行了第二次原评标委员会复议,被投诉人仍然不予告知我司二次复议结果,也仍未在任何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直至2020年4月1日,被投诉人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了“关于取消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2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公示”。(公示网址:http://ggzy.yzcity.gov.cn/jyxx/003001/003001004/20200401/7fa0766e-ee29-4cb7-8fca-2dba8b89b113.html)该公示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询的两条行政处罚为由,认为我司违反了《招标文件》10.14.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已被列入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的相关规定,从而取消我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该公示中只显示了投诉人对本次投标结果的最终决定,并未出具原评标委员会对两次质疑的复议结果,也并未出具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结果,我司认为本次公示内容未通过原评标委员会复议,行政监督部门也未依法处理,而是由被投诉人直接进行认定的。我司认为以上操作过程明显违背招投标法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对有关事实故意隐瞒,整个操作过程侵犯了有关投标单位的知情权,严重践踏了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严肃性,结果显失公允,严重侵犯了我司作为该项目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相关方进行投诉。 我司希望市里领导能够督促有关单位核实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办事,及时宣布正确合理公正的结果,对有关违规操作人员严肃处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净化不良风气,尽快推进此项民生工程早日开工,造福当地百姓。
回文单位: 零陵区国土资源局 办理时间: 2020-05-14
内容:

关于吕鹏投诉我局在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第二标段招标违规操作招投标流程,刻意隐瞒事实,恶意干预中标结果的回复

 

2020年4月8日,我局在网络问政上收到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吕鹏投诉后,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2019年12月18日14:30,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四个标段在市交易中心举行,评标结束后,在2019年12月23日(中标候选人在网上公示期间),区自然资源局和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收到第二标段第二中标候选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第二标段)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投诉,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应予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或相应扣分。从而导该标段招标任务未能顺利完成,严重影响了项目实施的进度。

根据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和6月存在二条行政处罚记录。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局和行政监管部门区发改局经过共同研究商定:由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委进行复评。2020年1月8日17:30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投诉进行了复议。    

原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委复议结果:一是根据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在2019年12月5日发布《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1标段、2标段)招标公告【变更公告】》,问题二的回复,“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以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公告不良行为记录为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年限为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提供网站查询截图并提供查询网站)”,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网站统一为信用中国网站;二是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质疑投诉“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抽查行动中有施工安全方面的问题,提供的查询网址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三是维持原评审结果。

 2020年1月10日, 我局根据专家上述复评议结果给质疑人去了回复函。质疑人收到回复函后,2020年1月12日,向我局和监管单位再次提出质疑,并强烈要求我局派人到北京住建委调取被质人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1月14日,我局收到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招投标事项质疑转办函。

为尽快处理此标段招标事宜,我局特致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并委派工作人员于2020年1月15日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实质疑人提出的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两条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属实的问题。经我局工作人员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现场核实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我局要求正式向我局《复函》。我局在1月21日收到《复函》传真件后,1月22日组织召开了2020年第3次局党组会议,会议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我局的正式函复,证明北京市住建委2019年对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是真实的。因此,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质疑问题基本属实,应正确对待,确保项目招标公平公正。会议明确,由地环股将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资料转区招投标办公室及招标代理机构,建议与区招投标办衔接,由招标代理机构尽快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再次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以局名义及时回复湖南湘江工程建设公司”。

经我局与行政监管部门区发改局研究,共同商定,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委进行再次复议。2020年3月6日11:30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投诉进行了第二次复议。  

原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委对质疑投诉再次复议结果如下:一是评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文件进行了公平、公正地评审。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变更公告)查询方式为依据,对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核实、确认;二是《变更公告中》问题二的核心内容是不良行为的查询网站和查询方式。变更公告上明确指出,不良行为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提供网上查询截图并提供查询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是本次评标认定不良行为的唯一查询方式。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均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三是根据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调取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两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明》及相关附件,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已核实被质疑人在北京住建委的两条行政处罚记录事实存在。该行政处罚的查询方式与招标文件(变更公告)不良行为记录查询要求不符,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评审中不良行为记录查询是公平、公正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四是根据《对于“关于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第二标段)评标结果的质疑投诉书的回复”的质疑》、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调取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两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明》,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复议,维持原评审结果。

2020年3月9日,我局根据专家复议结果,给质疑人再次去了《回复函》。3月10日,我局第三次收到质疑人对评标结果第二次复议结论的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结果”的结论不公正。

为此,我局在3月30日召开了局党组会议,会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存在两条不良行为记录,即“京建法罚(市)字[2019]第020141号和京建法罚简(市)字[2019]第020106号”行政处罚属实。第一中标候选人违法了《招标文件》10.14.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已被列入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2:“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以行政部门处罚或公告不良行为记录为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的规定,研究决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决定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招标。同时我局向招标代理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通知》,要求立即进行网上公示。4月1日,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湖南招投标监管网和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了关于取消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2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公示信息。公示期满后,我局将重新组织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2标段)招标。

                 

零陵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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