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补登恢复(被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户口补登)
- 发布时间:
2026-03-30 11:03
- 来源:
湖南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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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依法收养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 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民政部门出具的 《 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 、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申报户口补登。1999 年 4 月 1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的决定》 施行前,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 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 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申报户口补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