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唐荣润 王焕进)零陵区的罗某夫妇在广西省兴安县兴安镇青龙街给张某搞房屋装修(贴地板砖)。在2011年11月19日(星期日)下午3点多钟,罗某之子因未上学而跟随其父母到张某家玩耍,张某家楼顶有一天井,井口用透明石棉瓦遮盖。罗某之子在玩耍时觉得好奇,往天井口上的石棉瓦一跳,从五楼天井口堕下至一楼,送至兴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赔偿事宜发生争议。罗某因在外地,而觉得在赔偿上无望,于是向梳子铺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有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法律上给予援助,所长王焕进得知情况后,赶紧与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罗盛华一同前往兴安县兴安镇参加调处罗某意外死亡纠纷。
王焕进、罗盛华一来到了兴安县立即投入工作了解实际情况。张某开始认为自己家不是公共场所,而且尽了告知义务,对此意外伤亡案件不承担任何责任,罗某及家人听后情绪十分气愤,要强行将尸体移往张某家,以发泄自己的不满,矛盾一触激化。王焕进、罗盛华一见到这种情况,果断冷静采取措施,稳住自己一方的当事人,联系兴安县的有关政法部门共同处理这起意外伤亡事件。
首先,兴安与梳子铺司法所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要求张某拿出诚意来,事情已经发生,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做罗某的思想工作,劝其不能冲动,事情已经发生,现只能拿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律师给双方当事人讲解国家法律法规,让张某明白自己有过错,没有在天井口树立明显的危险标志,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罗某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最后,在兴安、梳子铺司法所共同努力工作下,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