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DR-2020-20001
永 州 市 零 陵 区 财 政 局
永州市零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文件
零财文〔2020〕1号
关于印发《零陵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零陵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零陵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零陵区财政局 零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0年12月26日
零陵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采取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区向中央、省市财政争取的以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区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规划先行、保障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项目库机制。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反映省级文物的保存状况、保护需求、立项和保护技术方案批复以及自己的需求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使用监管、组织绩效评价以及参与组织项目申报、预算审核等相关工作。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主要负责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提出项目支持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我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文物保护规划和保护工程方案编制及施工图编制,文物本体前期检测试验、地质勘探及修缮保护,安防、消防和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
(二)考古发掘。主要用于经国家和省文物局批准的重要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调查、考古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修复与展示等。
(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三级以上珍贵文物保护,包括:保护方案编制,文物技术保护,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
(四)三级以上国有博物馆和文物库房的安全防护。
(五)对非国有博物馆馆藏三级以上文物的保护和展示,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上级文物局评估验收后,争取适当补助。
(六)经各级文物、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文物保护项目所需的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及超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单位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和日常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启动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之规定,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纳入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三年滚动规划或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指由国家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或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项目。一般项目指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
我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项目由区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文物保护项目启动前区文物部门必须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报告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九条 区级文物保护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文物部门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资金下达时限要求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条 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后,按文件要求及时将下达资金情况抄送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文物主管部门按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组织或督促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和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持内容的,应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结转一年以上的项目资金全额收回。对下达之日起2年内未实施的文物保护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局收回项目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支付时,区文物部门应该按照各文物保护项目分别建立账户,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对申请严格审核后提出支付意见报区领导审批;区文物部门各项目业主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分项目编制账户,做到账户明细、清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结项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填报《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按属地原则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报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文物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应该按照项目分别完善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区文物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辖区内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向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级别的财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规定分配专项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违规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3.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1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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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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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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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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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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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方案 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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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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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期限 |
开始: 截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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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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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总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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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级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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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财政支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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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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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项目单位需连同申报表一并报送经审核的文物保护技术方案和项目概(预)书。
附件2
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汇总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申报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资金 总预算 |
项目资金筹集情况 |
申请省级补助金额 |
建议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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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市州财政 |
县级财政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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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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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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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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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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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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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总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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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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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
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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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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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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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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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及方案设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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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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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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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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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及其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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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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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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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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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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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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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绩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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