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DR—2019—0001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零陵城区城市管理的通告
零政通〔2019〕21号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严格零陵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包装袋、口香糖渣、槟榔渣等废弃物,违者每次依法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二、禁止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违者每次依法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三、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者每次依法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禁止焚烧树叶、木材、垃圾等,违者每次依法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四、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张贴或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违者每次依法罚款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禁止向建(构)筑物外或者车窗外抛掷杂物、废弃物,违者每次依法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五、禁止擅自摆设摊点,违者每次依法罚款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六、禁止门店经营者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每次依法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禁止抛洒、焚烧冥纸,违者每次依法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八、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违者每次依法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禁止违规养犬,违者每次依法罚款200元以下。
九、禁止行人违规横穿马路、闯红灯,违者每次依法罚款20元以下。
十、禁止乱停乱放,违者每次依法罚款5元以上100元以下;禁止乱搭乱建,违者每次依法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禁止乱拉乱挂,违者每次依法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禁止乱砍乱伐,违者每次依法罚款5000元以下;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污染物,违者每次依法罚款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违反规定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以辱骂、围攻、殴打等手段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