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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0-00062 发文日期: 2020-01-21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松材线虫病防控
统一登记号: LLDR—2020—00003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零政通〔2020〕3号
信息时效期: 2025-01-21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03-11 10:02 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LLDR202000003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零政通〔20203

松材线虫病是国际、国内重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病种,具有致病性强、传播蔓延快、除治难度大和对松林具有毁灭性等特点,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为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保护我区松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和《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公告》(2019年第1号)已将我区划为松材线虫病疫区,区人民政府已启动林业生物灾害(Ⅳ级)应急预案。全区范围内的所有松树均作疫木管理,实行专业化统防统治,只能进行松木除治性采伐,采伐后必须经过除害处理。

二、区林业局指导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防控的原则,统一组织专业队伍对除治区内枯死松木依法依规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除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对疫木实施砍伐;严禁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或个人在疫区内收购、加工、利用松木。

四、疫情防治须在除治区内置放有毒药品,严禁在除治区内的山场放养家禽、家畜;严禁破坏与除治松材线虫病相关的宣传牌、警示牌、诱捕器等器械、器具和设施。

五、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松木的,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对所采伐的松木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征地单位负责。

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疫区调运松属植物及其产品。严禁无《植物检疫证书》非法调运松木及其产品,确因建设需要调入松材及其产品(含包装物)的,必须向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具调入检疫要求书,并在调入后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复检。对复检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调入方即时销毁,所需费用由调入方负责。

七、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八、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九、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2002000元的罚款。对无故阻碍防治工作开展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十、对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松树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违法有关规定,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十二、对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防治检疫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零政通〔201818号文件同时废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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