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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零政通〔2020〕3号 LLDR—2020—00003
松材线虫病是国际、国内重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病种,具有致病性强、传播蔓延快、除治难度大和对松林具有毁灭性等特点,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为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保护我区松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和《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公告》(2019年第1号)已将我区划为松材线虫病疫区,区人民政府已启动林业生物灾害(Ⅳ级)应急预案。全区范围内的所有松树均作疫木管理,实行专业化统防统治,只能进行松木除治性采伐,采伐后必须经过除害处理。 二、区林业局指导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防控的原则,统一组织专业队伍对除治区内枯死松木依法依规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除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对疫木实施砍伐;严禁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或个人在疫区内收购、加工、利用松木。 四、疫情防治须在除治区内置放有毒药品,严禁在除治区内的山场放养家禽、家畜;严禁破坏与除治松材线虫病相关的宣传牌、警示牌、诱捕器等器械、器具和设施。 五、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松木的,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对所采伐的松木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征地单位负责。 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疫区调运松属植物及其产品。严禁无《植物检疫证书》非法调运松木及其产品,确因建设需要调入松材及其产品(含包装物)的,必须向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具调入检疫要求书,并在调入后由区林业 主管部门复检。对复检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调入方即时销毁,所需费用由调入方负责。 七、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八、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九、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200—2000元的罚款。对无故阻碍防治工作开展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十、对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松树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违法有关规定,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十二、对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防治检疫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零政通〔2018〕18号文件同时废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零政办函〔2019〕42号 LLDR—2019—0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零陵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零陵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和省、市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区直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 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铁路、交通、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区、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四)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七)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八)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一单四制”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九)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十)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发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七)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四)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五)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七)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九)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一)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二)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三)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四)气象、水利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主管部门。 (十五)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基层组织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应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对辖区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 (七)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八)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协助组织。 第十五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通过约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住宅物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主管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住宅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修复或者赔偿的费用依法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所属部门签订。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单位内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是指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工作方案的通知
零政办发〔2019〕8号 LLDR—2019—01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零陵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零陵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和《永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永政办发〔2019〕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责任分工 (一)落实执法公示责任。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依法及时规范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在省、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成之前,统一在零陵区政府网的本单位子网页上公示。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落实,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识、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落实,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3.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落实,持续推进) (二)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部门要使用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并按要求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案卷。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说明。(区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落实,持续推进) 2.以实际定试点。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首先推行全程音像记录试点。根据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选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此项工作的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音像记录设备,出台配套的制度,明确音像记录范围、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储存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牵头,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3.典型引导。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示范单位评选工作,从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案卷归档等方面综合评比,评选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执法用语文明、决定说理充分、法律适用精准、案卷管理完备的行政执法单位作为全区行政执法案卷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引领作用,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化。(区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落实,持续推进) (三)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各行政执法部门在确定其法制审核人员后一个月内,将法制审核人员信息报区司法局备案。探索建立健全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充分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解决全区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区司法局、区委编办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2.明确法制审核的范围和内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本部门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法制审核机构必须严格审核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是否合法、充分、适当。(区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3.明确法制审核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程序,并将有关制度程序报区司法局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4.明确法制审核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责任,严肃责任追究。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四)落实信息化建设责任。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可以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的法治零陵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全省统一建立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和智慧永州信息系统、华为永州云平台,完善全区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结合“一件事一次办”“双随机、一公开”等平台信息,实现横向统筹。(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2019年12月底前) 2.强化智能应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积极配合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10月)。制订全区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将“三项制度”的宣传纳入普法宣传内容,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宣传、部署、培训。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11月)。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项制度”责任分工、时间节点,集中力量推动我区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持续推进阶段(2019年12月底)。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三项制度”各项要求,形成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报告,报区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并做好各项迎检工作。要把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常态化,持续推进“三项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为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成立由区长担任召集人的零陵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经费保障。为保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保障该项工作经费,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结果运用。将“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法治建设督查和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列入2019年法治建设督察、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年度绩效的重点工作。区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19年11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报区司法局备案,并严格按照制定的“三项制度”工作方案执行。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全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附件:零陵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零陵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召集人:王小会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郑 丽 区政府办副主任 蒋春农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全永红 区编委办主任 曾新吉 区发改局长 罗盼生 区司法局局长 黄辉宏 区财政局局长 何景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海波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零政办发〔2019〕9号 LLDR—2019—01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 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4号)精神,激发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积极性,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围绕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村长远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机制创新,面向全区41个贫困村(突出3个深度贫困村)、12183户贫困户,积极对接贫困户入股的企业、基地和农村合作社,在社会购买、渠道畅通、质量提升等方面组织实施消费扶贫,推动全区贫困户生产的农副产品融入全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大市场,推动贫困群众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动员社会各界扩大贫困村产品和服务消费 1.各乡镇街道、区直及省市驻区单位、金融机构、学校、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村的粮油、肉禽、水果、蔬菜、茶叶、天然饮用水等优质农副产品,组织贫困户发展订单式种植或养殖,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建立农产品定向直供直销机制,利用“国家扶贫日”等节庆日组织开展农产品促销活动。干部职工总数在5人以上的后盾单位按每5人发展1户的标准发展贫困户订单农业。(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总工会、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委统战部、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工商联、区扶贫办、区妇联、团区委、各乡镇街道、各后盾单位,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各乡镇街道、区直及省市驻区单位工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贫困户或贫困村采购优质农副产品作为节日正常福利发给工会会员。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认购农副产品活动。(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各区直单位、省市驻区单位、各乡镇街道) 3.各后盾单位积极动员分管领域企业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认购贫困村、贫困户农副产品,鼓励结对帮扶责任人带头消费贫困村和贫困户农副产品,每名结对帮扶责任人每年争取购买1-2次贫困户农副产品,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单位工会,各后盾单位、贫困村按要求建立消费扶贫工作台账。(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驻村办、各后盾单位、各乡镇街道) 4.动员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将消费扶贫纳入“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和就业安置、项目开发、客源输送、定点采购等多种方式,采购或推销贫困村、贫困户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区商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5.构建全区消费扶贫信息网。建立消费扶贫微信信息群,各后盾单位、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每村明确一名贫困户农副产品村级信息员。村级信息员将本村农副产品供应信息上报给乡镇街道信息员,由其统计发布到信息群内,后盾单位发布需求信息,推进农副产品产销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区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拓宽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 6.设立贫困户特色农副产品营销网点。在零陵城区和有条件的景区(景点)设立一至两家贫困村、贫困户农副产品销售店,支持在城市农贸市场、生鲜市场、连锁超市等建设销售网点,设立扶贫产品专区。在农村淘宝等电商网点上设立全区扶贫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积极组织区内企业、贫困村农产品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各乡镇街道) 7.加大业务培训。加大村级信息员和区直单位信息管理员培训力度,提升供需对接效率。(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各乡镇街道) 8.选建配送中心。从现有物流配送中心选取1-2家有资质、运营良好的物流中心建立合作关系,引导贫困户进入快递行业就业,支持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端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农产品。在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立一至两个“农副产品集中收购快速分流点”试点。(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销社、区邮政公司、各乡镇街道) 四、提升农产品供给水平和质量,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9.鼓励引导农业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致富带头人,因地制宜研发、培育和推广贫困村适宜种植的农产品品种和适用的种养技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产品品质。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地方标准制定,加强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开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组织龙头企业与贫困村合作创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原料标准化基地。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构建链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信用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商企业、大型超市在贫困村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等模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户合作建立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设施农业。实施一批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就近建设初加工设施,提高农产品初加工率。培育与推动制定区域性扶贫产品标识,遴选区内优势企业产品和特色农产品,采取统一品牌形象、统一许可授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建立追溯机制、统一宣传参展、统一包装标识销售等方式,让品牌惠及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着力打造一批“零陵”优势特色产品品牌。(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工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扶贫办) 10.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41个贫困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和产业园区聚集,鼓励支持在产业发展突出的贫困村设立农副产品加工扶贫车间。对到贫困村投资兴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达到标准的参照扶贫车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以及“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奖补。(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扶贫办) 11.加大对贫困村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和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等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贫困户小额信贷需求,增加消费扶贫信贷投放量,对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需求“能贷尽贷”。支持收益较好的产业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增强消费扶贫产品和服务供应能力。积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担保贴息、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偿等措施,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消费扶贫领域。加强对贫困村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相关合作社的信用监管,对市场主体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着力构建好融资放贷服务平台,做好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农商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营造浓厚氛围 12.加强入户宣传。各乡镇街道、驻村帮扶后盾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村支两委要组织结对帮扶责任人进村入户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后盾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村) 13.加大媒体宣传。区工人文化宫、各单位电子显示屏等免费播出消费扶贫公益广告。区融媒体中心积极宣传报道消费扶贫的经验、成效和典型,正向引导消费扶贫舆论,营造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扶贫办、区融媒体中心、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联) 六、强化组织领导 14.成立零陵区消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扶贫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消费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细化实化相关举措,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农副产品推荐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营销活动,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提质升级乡村旅游业和扩大劳务就业。充分发挥驻村帮扶工作队、乡村两级干部和帮扶责任人作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扶贫办、区发改局、区文旅体局、区供销社、区财政局、区驻村办、各乡镇街道) 七、强化督促落实 15.加强对全区消费扶贫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将消费扶贫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乡镇街道、后盾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贫困村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扶贫办、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供销社、区文旅体局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零政办发〔2020〕1号 LLDR—2020—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零陵区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5日
零陵区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为合理布局养殖区域,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按照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9.《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 (二)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5.《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8.《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湘环函〔2016〕196号); 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 10.《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1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6〕55号); 12.《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 1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14.《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8年修改)》; 15.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划定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并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养殖区划分应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划定从严原则。同一区域属于不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时,按照较严者要求(禁养区严于限养区、限养区严于可养区)划定该区域畜禽规模养殖类型。 四、划定类型 实行畜禽养殖区域分类管理,划分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和畜禽规模养殖可养区(以下简称“可养区”)三大类型。 (一)禁养区:指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区域。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及非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及非规模养殖场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关停或搬迁。 (二)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限定畜禽规模养殖数量和规模的区域。 (三)可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可作为畜禽规模养殖可养区。在畜禽规模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养殖规模划分标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 五、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1)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①南津渡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详见附件2、附件3) 一级保护区(水域:南津渡电站引水渠道出口至南津渡电站引水渠道进口,长约4000米水域,面积0.316km2;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50米,有防洪堤以防洪堤迎水面堤肩为界,遇道路以道路路肩为界,面积0.165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人民桥至南津渡大坝,总长7500米河道水域,面积2.701km2;陆域: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1000 米<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有防洪堤以防洪堤背水坡脚为界,遇道路以道路路肩为界,面积14.248km2)。 ②娘子岭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详见附件4、附件5) 一级保护区(水域:诸葛庙渡口至娘子岭水厂取水口下游200 米,总长约 2800 米水域,面积0.681km2;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50米,有防洪堤以防洪堤迎水面堤肩为界,遇道路以道路路肩为界,面积0.219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香零山渡口至诸葛庙渡口约3500米河道水域,一级保护区下边界下延200米河道水域,面积0.970km2;陆域: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1000 米<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有防洪堤以防洪堤背水坡脚为界,遇道路以道路路肩为界,面积5.109km2)。 南津渡水厂和娘子岭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规定执行。 (2)零陵区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富家桥镇潇水取水口河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黄田铺镇湘江西源取水口河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岩头镇石坝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口山镇大沅头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梳子铺乡大古源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庆坪乡猫儿岩集中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6个饮用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详见附件6)。 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保护范围以相关部门划定结果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相关条款约定,零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零陵潇水国家湿地公园包括潇水、贤水零陵段及周边部分山地等。潇水湿地公园为南北走向的肠形水域廊道,规划区内的潇水最南端至我区与双牌县交界处,由南向北贯穿零陵城区,在蘋岛汇入湘江,潇水湿地公园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1°29′56″~111°41′6″,北纬26°1′29″~26°15′28″之间,南北长25.8千米,东西宽18.6千米,公园总面积1549.5公顷,其中湿地面积1376.2公顷,湿地率为88.82%。 零陵潇水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零陵区暂无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1)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中心城区包括朝阳街道、南津渡街道、七里店街道、徐家井街道、石山脚街道、接履桥街道。6个街道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2)各乡镇建成区范围。水口山镇、珠山镇、黄田铺镇、富家桥镇、菱角塘镇、邮亭圩镇、石岩头镇、大庆坪乡、梳子铺乡、凼底乡等7镇3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1)公益林。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中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2)湘江干流两岸禁养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87号)“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两岸1000米、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陆域保护区和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以外湘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应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两岸1000-1500米和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以外湘江干流两岸500-1000米内陆域应划定为限养区”之规定,零陵区内湘江东、西源、湘江干流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陆域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3)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限养区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饮用水源保护区 (1)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为限养区。 (2)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详见附件8) 2.湖南零陵潇水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外延500米范围为限养区。 3.东山景区、柳宗元文化旅游区、萍洲书院、永州之野——异蛇世界、周家大院五个景区及何仙姑省级森林公园范围为限养区;东山景区、柳宗元文化旅游区、萍洲书院、永州之野——异蛇世界四个景区位于零陵城区,为禁养区。 4.医院、学校,及城镇建成区禁养区外延500米为限养区。 5.零陵工业园范围内为限养区。 6.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区域:泉南、邵永、永蓝高速、永连公路、322、207国道零陵段两侧5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7.高密度饲养区:其它养殖密度大于1000头/平方公里(以生猪存栏计量)的区域为限养区。 8.重要河流、水库区域。 (1)湘江干流两岸,500米—10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2)愚溪河、石期河、贤水河、黄溪河、大河坝、毛溪桥、桴江两岸500米区域为限养区; (3)珠塘水库设计洪水位以外水平延伸500米以内的陆域为限养区。 9.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可养区范围 零陵区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其它满足环境容量的区域为可养区。 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并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执行标准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各养殖场履行环保义务。禁养区内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应按规定予以关闭、搬迁并完全消除遗留环境污染。限养区内不再新增养殖场,督导限养区内的已有养殖场配套畜禽粪便治理设施。可养区内各养殖场整治工作要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进行整改。 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容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原则上要求禁养区外规模化养殖场在完成整改等措施后,均需实现养殖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位于划定可养区和限养区的规模养殖场,需进行相应污染治理措施整改的,验收标准按原环评、环评批复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程序 1.前期报备。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各养殖场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养殖地点、养殖类型与最大规模、现有环保设施与当前养殖粪污处理方式。 2.政策通知。本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辖区域内的规模化、非规模化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 3.摸底排查。各乡镇街道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对未报备、未据实报备的规模化养殖场下达限期改正或处罚通知。 4.方案执行。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之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禁养区内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下达关停或限期搬迁通知,对限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下达限养区管理通知,对可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禁养区的规模化养殖场主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关停(搬迁)方案与时间表、遗留环境污染治理方案;限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主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环保验收资料、不在原址扩大养殖规模的承诺书;可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主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环保验收资料。 限养区、可养区范围内的原有规模化养殖场应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如未能提供环保验收资料,建设单位需在限定期限内完成环保验收手续。污染治理措施缺失或具有较大缺陷的,应立即按照环保要求制定环保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并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查,审查通过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环保治理工程实施方案中应说明养殖场的常年存栏量、粪污处置的技术工艺与设施建造规模及加工处理能力、粪污承载农田或山林面积、粪污浇灌方式与浇灌量。养殖场应对其上报常年存栏量的准确性负责,不得少报瞒报,主动接受环境监察单位的监管。 可养区内拟新建或改扩建、迁建规模化养殖场须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后才能够合法进行建设,在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后才能够正式运营。 (三)保障措施 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和区自然资源、农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规划实施工作。各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时,应根据规划要求严格审批,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1.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结合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要对辖区内畜牧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执行负总责,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强定期检查督促,确保辖区内畜禽养殖控制在环境可承载范围内。 2.明确部门职责 区自然资源局:收到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申请后,现场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建设条件,涉及违法占地的应严肃进行查处。 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在可养区内新建、扩建的规模养殖场,对其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畜牧产业发展布局规划要求,积极做好经批准新、扩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建设工作,做好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指导规模养殖场合理选址布局。科学界定各区域养殖量,控制养殖总量。做好畜禽养殖场登记备案和畜禽养殖代码发放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占地、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工作。实行农村能源工程与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以畜禽排泄物为主的生物有机肥厂建设,加大有机肥推广力度。 3.严格执法。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要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整治执法,严厉查处和打击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 4.广泛宣传监督。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5.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大力推广“猪--沼--菜/果”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抓好典型示范推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七、附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零陵区范围内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养殖区域划分。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的具体范围以划定方案及《湖南省零陵区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图》相结合为准。 (三)随着城市城镇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本方案应适时进行补充修正。 (四)本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补充和解释。
附件:1.养殖规模划分标准; 2.南津渡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3.南津渡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拐点坐标一览表; 4.娘子岭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5.娘子岭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拐点坐标一览表; 6.零陵区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汇总表; 7.湘江干流基本情况表; 8.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表。
附件1 养殖规模划分标准
本方案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章第三条划分。 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本方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指:生猪(年出栏)≥500头、奶牛(年存栏)≥5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蛋鸡(年存栏)≥15000只、肉鸡(年出栏)≥30000只。
南津渡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附件3 南津渡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拐点坐标一览表
附件4 娘子岭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附件5 娘子岭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拐点坐标一览表
附件6 零陵区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汇总表
附件7 湘江干流基本情况表
附件8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表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实施意见
零政办发〔2020〕2号 LLDR—2020—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区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贏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20〕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区内中小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二、支持开工复产 1.强化防控保障。帮助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对重点企业实行区级领导和部门“一对一”帮扶服务,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务工人员返企、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流动资金不足等难题,尤其是指导协助中小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针对中小企业亟需的交通、物流、运输需求,提供点对点服务。(区科工局、零陵工业园、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 2.支持扩大防疫物资生产。积极帮助企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对中央、省、市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派人驻点,特事特办,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原材料及设备采购、资金、用工、运输等问题,满负荷生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转产、扩产疫情防控紧缺物资,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积极争取省、市项目支持,重点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扩大产能,符合条件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支持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转型,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快速形成产能,按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区财政安排一定产业资金进行扶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工局、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 三、支持企业疫情防控 3.保障防疫物资供应。帮助企业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广开渠道采购必需的防疫物资,确保开工企业的口罩、体温枪、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供应。(责任单位:零陵工业园、区科工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发改局) 四、稳定职工队伍 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工业企业复工后,对按时返岗连续上班3个月以上的员工给予300元每月的补贴(最多补助6个月),经费从人社相关资金中列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验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零陵工业园、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科工局) 5.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补交,不影响个人权益。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局) 五、加强金融支持 6.加强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为加强疫情防控,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缓解中小企业困难,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少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因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延期还贷、展期续贷、下调利率、免收利息、增加中长期贷款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因疫情影响未能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责任单位:区政府办、零陵工业园、区科工局、区金融办、区内各金融机构) 7.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科工局、零陵工业园、区金融办、区内各金融机构) 8.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加大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贷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主动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直接生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新増单笔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本年度的担保费率降低至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中小企业酌情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加强与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我区已出资3000万元参与),其中政府、担保公司、银行分别承担40%、40%、20%贷款风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工局、零陵工业园、区内各金融机构)。 9.加大企业金融支持。工业企业从商业银行申请到生产经营性贷款单笔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按每笔贷款额的1%从区工业发展资金中补助工作经费,对单家企业补助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商业银行主动降息支持企业的,按主动降息部分的10%安排经费补助,但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降息的除外。对依法提供担保的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贷款额的0.2%予以安排经费补助。(责任单位:零陵工业园、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内各金融机构) 六、减轻企业负担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工业园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免除2020年2、3月份房租。(责任单位:零陵工业园、区财政局) 11.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疫情期间,税务部门开通税务网上申报、办理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零陵工业园、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2.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惠企政策宣传、执行力度,确保中央、省、市各项惠企政策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推行容缺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疫情防控期间其他企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优化简化服务流程, 全面推行网上办、预约办,做到“人员不聚集、审批不断档、服务不降质”。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协助企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协调解决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事宜,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工作案件及阻塞交通、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欺行霸市等涉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不力的行为,一旦发现,立即移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金融办)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8日起执行,至2020年8月7日止。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 关于启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通告
零交通告〔2019〕1号 LLDR—2019—15001
为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运用公路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系统等电子监控设备,全面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非现场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启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区域 (一)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大桥两端路段车辆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区 (二)永州市零陵区石山脚苦株塘村路段车辆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区(G207K3314+600m) 二、违法处罚 (一)经自动称重检测和电子抓拍系统记录的超限超载行为,由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实施处罚。 (二)货运机动车辆途经动态自动称重检测、电子抓拍路段时,驾驶人为达到干扰或者逃避称重检测、电子抓拍目的,采取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车辆号牌、违反禁止线行驶、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或者偏离称重装置等行为的,由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记分。 三、处罚机关及地址 (一)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零陵区南津南路132号 电话:0746-6331784(6339098) (二)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 地址:零陵区南津中路52号 电话:0746-6330629 四、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 2019年11月13日
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零陵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零财行〔2020〕1号 LLDR—2020—1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我们根据《永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永财行〔2019〕2号),在《零陵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零财行〔2014〕4号)、关于转发《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零财行〔2016〕1号)和《零陵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区直单位市内差旅补助标准的通知》(零财行〔2017〕2号)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新的《零陵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新的《零陵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 2020年1月2日
零陵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永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永财行〔2019〕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区属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派差单,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高铁(动车)、轮船、飞机和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出差需租赁车辆的,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具体标准是: (一)省外出差,厅级、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其余人员按每人每天3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旺季期间,上浮比例相同)。 (二)省内长沙地区出差,按每人每天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50元、其余人员3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三)省内长沙以外地区出差,按每人每天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30元、其余人员31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四)市内出差,按每人每天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0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00元、其余人员27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市外和市内其他县区(含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或乡镇工作人员到城区(指零陵城区)出差,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在市内出差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市外出差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 市外和市内其他县区(含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乡镇工作人员到城区(指零陵城区)开展公务,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内开会、因公办事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或乡镇工作人员到城区开展公务,根据乡镇远近不同,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52元(见附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按规定标准实行包干补助的,不再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依据、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及公务卡结算电子单据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工作等时间超过1个月的,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每个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四)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离开常驻地参加学习的,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组织批准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费用报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区财政局报告。 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会同纪委监委、审计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对方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区纪委监委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零陵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零财行〔2014〕4号)、关于转发《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零财行〔2016〕1号)及《零陵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区直单位市内差旅补助标准的通知》(永财行〔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零陵区行政事业单位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零陵区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出差交通费标准表
附件1
零陵区行政事业单位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附件2
零陵区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出差交通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永州市零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 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局 关于2020年全区春季教育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零发改价费〔2020〕2号 LLDR—2020—03001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20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4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2017年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6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49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4〕26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2020年春季各学校教育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收费基本项目及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一年级至二年级7元、三年级至六年级10元、七年级至九年级15元/每生每期),教辅材料费三至六年级均不得超过70元;七年级不得超过100元、八年级不得超过150(含考试辅导材料)、九年级不得超过26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它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2016年秋季起与农村一并执行“两免一补”政策)。 3、学生住宿费,伙食费,搭中、晚餐费用。严格按《永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永价综〔2012〕08号)文件规定执行。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住宿费标准:以政府拨款为主兴建的学生宿舍单人单床每人每期不超过80元;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不超过120元;学生伙食费按照永价联(2010)151号文件规定执行,学校伙食费实行综合毛利率和最高限额双重控制,综合毛利率为:就餐人数在300人以上(不含300人)的最高不得超过20%,就餐人数在300人以下(含300人)的最高不得超过25%。综合毛利率主要用于与学生伙食相关的工友工资(指未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员)、燃煤、水电、基本餐(炊)具用品购置等费用支出,不允许学校盈利。其计算公式为:综合毛利率=(伙食费收入÷原料、辅料采购成本-1)×100%。本学期开学因物价上涨较快,学生伙食费临时调价,待物价(猪肉价格)回复到调价前水平时,视情况再重新审核伙食费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伙食标准原则上每月不超过286元(含早、中、晚餐),搭中餐每生每餐不超过6.5元。学校向自愿在校进行饭菜加热的学生收取饭菜加热服务费用最高标准为:每天加热饭菜一餐的每生每期不超过30元,加热两餐的每生每期不超过35元,加热三餐的每生每期最高不超过40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伙食标准原则上每月不超过330元(含早、中、晚餐),搭中餐每生每餐不超过8元。学校要根据综合毛利率和最高月伙食费控制标准合理核算好学生每个品种的菜价。早餐花色品种不少于2个,并且备干菜(咸菜)不少于1个;中、晚餐每餐至少1荤1素1汤。菜谱和价格要在就餐窗口公示,做到明码标价,严禁私人承包或变相承包学校食堂。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 5、校内课后服务收费。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按照《关于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永发改价费〔2019〕269)的要求执行,收费标准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二、高中收费基本项目及标准 1、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改委核定价格的课本)教辅材料费高一年级不得超过200元、高二年级不得超过35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三年级不得超过42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 2、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3、住宿费。高中(职高)学生住宿费仍按每生每期120元收取。学生公寓收费按湘价教〔2017〕915号文件,由区发改委审定的标准执行。 4、伙食费。因物价上涨较快,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临时调价,待物价(猪肉价格)恢复到调价前水平,再审核伙食费标准。高中一、二年(职高)级寄宿生伙食费标准原则上每天不超过17元(含早、中、晚餐),搭中、晚餐的学生每生每餐不超过8.5元;高中三年(职高)级寄宿生伙食费标准原则上每天不超过19元(含早、中、晚餐),搭中、晚餐的学生每生每餐不超过9.5元。 三、关于中小学、高中就餐、卡及城区学校学生校服缴费的相关规定。 加强学生伙食费管理,严格执行永价联(2010)151号文件。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伙食费实行每月按实结算。加强物资采购管理。要切实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实行“阳光”采购。学校要建立食堂物资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等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必须要有证明人、经手人、审批人等三人签字后方能入账。对于大宗商品要实行定点采购,对实物的入库、出库必须严格记载并予以保存备查。学校必须建立学生食堂专用账册,实行专账核算,严禁做假帐。并编制食堂财务报表。学校教职员工用餐的费用要与学生的费用分开,独立核算,严禁学校和教师侵占学生的利益,严禁克扣学生伙食费。学校要每月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向学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对实行购票就餐的学校,学生伙食费应分月收取,按月发放餐票,期末学生未用餐票学校应等额退还学生现金,对实行就餐卡管理的学校,学生交纳伙食费金额由学生自主确定,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按期或跨期预交伙食费,各学校并就伙食费收取和开支情况报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备案。学校对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每卡不超过10元,具体标准严格按永价教〔2011〕64号文件执行;城区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经区发改、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核批后,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 四、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及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 1、全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湘发改〔2014〕1127号,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文件执行。 2、全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湘发改价〔2015〕649号、永发改价费(2017)356号文件,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核定和调整,由幼儿园如实填写收费标准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发改局核定标准后执行;零陵区机关幼儿园按照零发改价格〔2020〕01号文件执行;幼儿园伙食费实行价格备案,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局备案。 3、全区普惠民办幼儿园严格按湘价教〔2012〕99号文件执行,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要在开学前十五天,执有关证件到区发改局办理收费标准备案,并在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及家长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未经区发改局备案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及标准而进行收费。 4、全区各中小学、高中要切实加强对教辅资料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教辅资料监管制度。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辅资料费,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单位联合审定并公布的教辅材料目录,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学生所需的学生辅导资料及教育期刊(含高三年级的高考复习资料)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向出版发行单位自愿购买。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统一要求学生征订任何教辅资料、考试试卷和教育期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利。 五、进一步规范学校退费政策 1、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2、幼儿园。幼儿园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学、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食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六、严肃2020年春季学校教育收费工作纪律 1、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并开具规定的合法收据。2020年全区各学校的春季教育收费除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使用非税务发票和非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收费,其中:实行微信缴费改革的学校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证)》,学生缴费时勾选需要纸质票据则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实行POS机刷卡缴费改革的学校要登录非税征管系统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实行刷卡收费(含食堂伙食费);未实行POS机刷卡缴费改革的学校一律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学杂费)》实行现金收费(含食堂伙食费),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及时全额缴入非税专户。学生保险必须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保险机构不得强制推行,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严禁各学校以任何理由代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保险费。违者以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收取,实行POS机刷卡缴费改革的学校要登录非税征管系统实行刷卡缴费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未实行POS机刷卡缴费改革的学校应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缴)收取。 2、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97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严格按公示牌式样公示,做到公示内容准确、全面。区价检、财政、教育等部门在开学期间将组织督查组开展督查和评比,并书面通报收费公示情况,学校除公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3、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财政、纪委等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在开学期间赴各学校进行教育收费督查。对违反我区2020年春季教育收费政策,没经审批乱收费、不开票、白条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4、中小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 5、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收费。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强制学生及学生家长收取校讯通等费用。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6、认真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落实到位,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普通大中专学校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规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本通知未涉及的教育收费管理事项仍按省、市、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监督电话: 零陵区发改局 6223938 零陵区财政局 6224682 零陵区教育局 6331633 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附表:零陵区2020年春季高中教科书价格表(略)
永州市零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 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局 2020年3月25日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州市零陵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零陵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零农联〔2020〕1号 LLDR—2020—17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构筑起生产与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安全屏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发〔2020〕19号)及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吃的放心,零陵区建立了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为基础的基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管理办法,现将《零陵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州市零陵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服务中心 2020年4月3日
零陵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近年来,我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但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等问题依然存在。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称“合格证”)制度,旨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强化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试行合格证制度,探索构建合格证、“身份证”、质量追溯相结合的管理新模式,推动形成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新格局。 二、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 全区范围。 (二)试行时间:2020年6月1日以前全面试行。 (三)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四)试行主体:全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农庄列入试行范围,其生产的以上5类农产品上市时要开具出具合格证;鼓励小散农户参与。 三、开具要求 (一)合格证样式:采用全国统一的合格证基本样式,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单独开具出具的纸质合格证:分设为《客户联》和《存根联》,颜色统一为白底黑字,规格统一为A5纸大小(21×14.8CM),统一编号,合格证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并分发给生产者自主填写使用。 2、有外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有外包装、但没有纳入“身份证”管理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应统一印制在包装物表面的适当位置;实行抽样检测的,可直接标示检测方法、结果或通过扫读追溯码获取;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可将追溯码打印或附着在合格证留白处。 3、实行“身份证”管理的农产品:不另行开具出具纸质合格证或将合格证印制在包装物上;但应按农产品品类、分别提交一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报备表》,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录入“身份证”管理平台。 (二)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前述三种合格证样式的虚线框内均为自选事项,可视实际情况标示或不标示。 (三)承诺事项:承诺事项包括(需全部勾选):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四)开具方式:1、单独出具的纸质合格证,由生产者在销售农产品时自主开具;合格证一式两联,在两联骑缝处加盖公章或签字,《客户联》出具给交易对象,《存根联》留存一年备查。2、印制在农产品包装物上的合格证,由生产者自主印制标示。3、实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的,应提交《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报备表》,平台营运管理方负责将合格证以扫描电子文档的形式录入数据库,并支持在对应的“身份证”二维码中读取合格证电子文档。 (五)开具单元:实行“身份证”管理并提交《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报备表》的,可在“身份证”二维码中读取合格证电子文档。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合格证,将其印制或张贴在包装物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按一车一证、一批一证的要求,单独开具出具纸质合格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四、职责分工 (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种植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农庄试行使用合格证,把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基地准出的前提条件。 (二)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督促养殖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农庄试行使用合格证,把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前提条件。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入场销售者的合格证,把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区市场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所管辖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入场销售者的合格证,把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文件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五、保障措施 全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农庄生产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5类农产品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不准进入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等集中场所交易;全区凡是不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农庄不予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不纳入全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地方特色品牌评选范围;限制参与省级以上展示展销和奖项评定活动;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推荐授予相关荣誉和财政支持政策等方面,取消资格。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零陵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市场服务中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