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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2018-0236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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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发改〔2018〕152号
关于调整永州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为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永州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行之日起,《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7〕23号)等招标投标文件中范围与规模标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
二、调整《永州市国家规模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行之日起,《永州市国家规模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17]7号)适用范围的上限调整至与国家规模一致,即适用范围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三、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各县区、各市直部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依法缩短时间、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完善国家规模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制度,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
附件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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