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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2-01700 发文日期: 2022-01-20 发布机构: 零陵区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零陵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共青团永州市零陵区委员会
2022-01-20 11:17 来源: 零陵财政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财政局 【字体:   打印

1、2020年8月3#付培训讲课费2800元,未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事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之规定办理业务事项。

(二)“三公”经费支出方面

1、2020年7月7#付下乡补助936元,实际下乡时间与公务外出备案表上公务出差时间不相符,且公务外出备案表上领导未审批。6月1#支付下乡补助702元,无派差单。

2、2020年11月5#支付下乡补助1560元,无派差单。

上述事项未严格按照《零陵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零财行[2020]1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津补贴和奖金福利发放方面

1、2020年9月9#凭证,支付2019年六城同创四季度奖励金20000元,发放给个人,无发放依据。

(四)单位“往来账”方面

截至2021年5月,会计账户上反映的“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余额28378.55元,“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余额229.5元。

上述事项未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之规定办理。

(五)政府采购方面

部分办公用品(电器设备)、耗材配件等未按规定进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上述事项违反《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除涉密采购外,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未通过电子卖场的小额采购支出,原则上单位不予报账。”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上述第(一)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补开税务发票,完善审批手续。

(二)对于上述第(二)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完善派差单等相关程序。

(三)对于上述第(三)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提供相关发放依据。

(四)对于上述第(四)项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年底前对欠款部分分类提出清理核销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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