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3-00203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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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科经委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经济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主动接受监督,现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执法主体: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三条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一)加强电网建设,做好电力调度。严厉打击我区非法窃电行为及违规用电企业和个人,切实保障全区电力安全运行。
(二)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加大基金的征收力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使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管与征收。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开内容
(一)公开行政处罚依据。本局有行政执法的股室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二)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各有关行政执法股室必须向社会公开各自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
(三)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各有关行政执法法股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请、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各有关行政执法股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股室及其行政抗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开具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
(一)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程序:立案、查取证、查报告、体审议、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案件复议,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回证,案归档。
1、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审理,先告知陈述、申辩结束后,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在规定时间内结案。
2、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组织听证。
3、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6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零陵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三)执法人员在实施经济执法监督检查时,须两人以上同行,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无执法证件或证件无效的,当事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第七条 监督举报电话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零陵区科工局行政执法和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6222840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旅行
零陵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