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1-00329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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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一、背景依据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号)、《永州市民政局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永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永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永民发〔2021〕14号)等文件,制定此文件。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工作,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救助资金精准发放。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的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对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算时应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就学、就业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
本细则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在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总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权、商业保险、期货、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知识产权收益等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资金;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土地等)、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家庭收入核算评估程序方法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规范了核算评估程序、核算评估方法。
本细则还规定了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时间范围及核算评估公式,并对《细则》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零陵区民政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