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082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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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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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资助
1.学前教育。对原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残疾、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1000元/人/年的入园补助,分春、秋两期补助。
2.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免除所有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对原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残疾、防止返贫监测
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学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00元,非寄宿生:
按寄宿生的50%给予生活补助。
3.高中教育。①对原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残疾、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为省示范性高中(含特色教育学校)1000元/生/期,其他800元/生/期。②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300元/生/年助学金(具体各地根据实际可分1-3档,其中原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残疾、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最高档次3000元/生/年发放)。③对残疾学生补助1400元/生/年;监测户残疾人家庭子女和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子女补助1000元/生/年。④免教科书费。
4.中职教育。①免学费;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原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残疾、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2300元/生/年;③对残疾学生补助1400元/生/年;监测户残疾人家庭子女和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子女补助1000元/生/年。④脱贫户学生可享受“雨露计划”3000元/生/年,“雨露计划”由乡村振兴局核实发放。
5.高等教育。①本、专科生可获得平均3000元/生/年国家奖学金和助学贷款最高16000元/生/年;②硕士研究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6000元/生/年,博士13000元/生/年,助学贷款最高20000元/生/年。③残疾人大学生: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已申请过残疾人专科资助的,只补差额1000元),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④监测户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和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不论专科、本科、硕士及以上层次,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⑤自2015年起,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根据其最高学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
危房改造(六类低收入群体为重点对象)
(一)第一次申请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
1.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新(重)建房屋,补助2.6万元/户。进行维修加固(即C级危房),根据实际分别补助1万元/户(只进行屋顶改造)、1.4万元/户(进行屋顶、室外墙体或室内墙体改造和粉刷)、1.8万元/户(进行屋顶、室内外墙体改造和粉刷)。
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新(重)建房屋,补助3万元/户。进行维修加固(即C级危房),根据实际分别补助1万元/户(只进行屋顶改造)、1.4万元/户(进行屋顶、室外墙体或室内墙体改造和粉刷)、1.8万元/户(进行屋顶、室内外墙体改造和粉刷)。
3.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新(重)建房屋,每户补助1.6万元/户。进行维修加固(即C级危房),补助0.8万元/户。
(二)再次申请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新(重)建房屋,每户补助1.6万元/户。进行维修加固(即C级危房),补助0.8万元/户。
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一)就业扶持
1.鼓励当地企业和用人单位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
2.设置公益岗位,为搬迁群众提供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并优先安排搬迁户就地就业。
3.对外出务工的搬迁户,按零政办发〔2018〕1号文件要求,发放一次性交通补贴。
4.有序组织搬迁群众参与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补贴。
(二)产业扶持
1.延续支持安置点配套帮扶车间的优惠政策,推动帮扶车间可持续发展。
2.鼓励扶持搬迁户因地适宜发展自主特色产业,具体按区农业农村局制订的扶持标准执行。
(三)后续生活扶持
1.用电补助。湘发改价调〔2023〕44号明确: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户生活用电价格暂按0.588元/千瓦时执行,且每月每户免收10千瓦时电费;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2.配套设施扶持。有条件的安置点建设充电桩,搬迁户生产生活的电瓶车充电,按低标准收费。
(四)后续权益保障
搬迁群众在迁出地的承包耕地、林地的权属不变,继续享受依附在原土地上的惠农政策,做到权属不改变、权益不受损。
健康帮扶
脱贫攻坚期内健康扶贫六重保障措施统一转换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不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提高10%、特惠保、住院费用报销财政兜底政策。
(一)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相同。
(二)大病保险。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待遇普惠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三)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1.参保资助。对集中参保缴费期间已评定的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2.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年度累计住院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1400元(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7000元(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3.门诊医疗救助。一是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二是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指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期、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病种,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
4.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
5.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累计自负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高于1万元的部分,分别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门诊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比例60%,年度支付限额均为10万元。
(四)慢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农村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要做到应签尽签。对农村贫困人口中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4种慢性病患者,每年随访服务不少于4次(服务对象因长期在外打工的,可以电话随访);对农村贫困人口中脑血管病、冠心病、慢阻肺、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等6种主要慢性病患者,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做好处方解读;对其余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每年沟通随访不少于1次。
产业帮扶
(一)省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重点项目
省巩固拓展产业扶贫成果重点项目按照湘农联〔2023〕52号文件实施。
(二)市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
市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按照永农联〔2021〕10号文件实施。
(三)产业奖补
按照《零陵区2025年到户产业奖补实施方案》执行。
就业帮扶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
1.发放对象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农村劳务经纪人。
2.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每成功介绍1名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名脱贫劳动力每年享受一次补贴,所需资金由输出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帮扶车间政策
1.就业帮扶车间建设认定标准
⑴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就业岗位15个以上,并已吸纳5名以上(含)脱贫人口的就业场所可以认定为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
⑵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与脱贫人口建立承揽关系,签订承揽合同,并带动5名以上(含)脱贫人口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可以认定为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
⑶申请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其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工作特性购买相应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就业帮扶扶持政策
对被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在建设和经营中予以适当补助。
⑴场地费补贴。鼓励利用乡镇(村)闲置房屋创办厂房,对场地改造、租赁和水电给予一次性补贴。场地改造按每平方米60-100元的标准补贴,每个就业帮扶车间最高不超过3万元,若帮扶车间场地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出资给予建设改造的,则不再给予补贴。场地租赁和水电按每平方米30-50元的标准补贴,每个就业帮扶车间最高不超过2万元。以上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从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⑵物流费补贴。对进行来料加工、产品运输(配送)等形式的就业帮扶车间,按照每平方米300-500元的标准给予物流费补贴,每个就业帮扶车间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从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⑶就业补贴。①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帮扶车间可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②稳岗补贴。对上一年度吸纳脱贫人口累计就业6个月以上、年工资性收入6000元以上的,可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上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⑷创业补贴。引导农民工、脱贫人口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当地能人就地创业,帮扶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等支持。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⑸金融支持。建设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可比照帮扶经济组织享受金融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三)就业培训资助
1.培训补贴。
培训对象、补贴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16号)文件要求,在国家未出台新政策前,以这六类人员培训对象:
(1)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乡村振兴部门“湖南省防返贫监测与帮扶管理平台”数据为准;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毕业年度指毕业生所在自然年;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
后生”),是指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之间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不含中高职和技工院校在校生,不受法定最低劳动年龄16周岁限制;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是各类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重点是准备进城务工的劳动者(不含企业职工);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湖南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数据为准;
(6)就业困难人员,以“一体化平台”数据为准;
(7)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以上(1)至(6)类人员统称为“六类人员”。
2.交通补贴
根据《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区外,给予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400元/人、200/人元、100元/人一次性交通补贴。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办理营业执照在三年以内(自当前日期往前推算)、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脱贫劳动力(零陵户籍)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缴费
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登记方式。参保人可通过湖南智慧人社,选择“城乡居民新参保”进行登记参保。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现场办理。
3.缴费标准。2025年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5个档次。
4.缴费补贴。对缴纳100元、300元、400元、500元至3000元、4000元至6000元保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30元、30元、40元、60元、100元。
5.对特殊困难人员实行政府代缴保费。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困难群体自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补缴以往年度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参保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困难群体代缴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为其代缴一次,不叠加享受代缴政策。
6.提档补缴。22号文件明确规定,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在待遇领取前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三个注意事项:一是要让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足额缴纳缴费年限,否则会影响参保人员退休待遇;二是引导参保人员逐年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三是引导参保人员在年初(或上半年)缴费,缴纳金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二、享受待遇
1.领取条件。参保人员从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①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②累计缴费满15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③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2.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待遇支付终身。参保人员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息)÷139]。参保人员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不含补缴年限)。各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零陵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61元。
综合保障
(一)综合社会保障政策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25年1月开始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4年5400元/年提高到5820元/年,并实施补差救助。凡持有我区农业户口,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特困家庭,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补贴。2025年元月起散居孤儿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700元。发放对象为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条件为:一是父母双亡;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三人民法院宣告生父母死亡或失踪的。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2025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4年的7020元/年提高到7620元/年。特困人员供养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患有恶性肿瘤、终未期肾病、肝硬化腹水、白血病及我区卫健、医保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以上情况视为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申请人收入低于我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三是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以上情况,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相关规定家庭。持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困难家庭(2025年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以8730元/年为基准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基准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有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个保”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可享受医保缴费资助等救助帮扶政策。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2025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保障标准参照孤儿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6.城乡老人补贴年龄界线标准。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之规定,零陵区90-99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可以享受生活补贴100元/人/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保健金补助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1〕21号)文件之规定,零陵区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长寿保健金为400元/人/月。
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2025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零陵区户籍,持有二代或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零陵区户籍,持有二代或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
1.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已为零陵区持证的三、四级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费30元/人。因意外身故,保险赔付金额为40000元;因意外残疾,根据伤残评定残疾等级,保险赔付最高金额为40000元;意外住院医疗金,保险赔付最高金额为3000元;意外住院津贴,因意外伤害住院给付定额津贴最高1800元。
2.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持有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的可享受260元/年燃油补贴。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零陵区户籍内0-6岁(不满7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服务,康复训练救助时间为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1600元/月(若提标则按新标准补贴)。
5.残疾人基本辅具服务。残疾人可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按照补贴制度申请助听器、轮椅、拐杖、盲杖、助视器、坐便椅、沐浴凳、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⑴重点补贴对象。低保、特困供养家庭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0-17岁的残疾儿童青少年(申请时未满18周岁),按照《指导目录》中的补贴标准给予100%补贴;“辅具服务平台”中的产品价格低于补贴标准,按辅助器具产品价格给予全额补贴。
⑵其他补贴对象。除重点补贴对象外的其他残疾人。按照《指导目录》中的补贴标准分档补贴。补贴标准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按照补贴标准的80%补贴;补贴标准高于500元的,按补贴标准的60%补贴;“辅具服务平台”中的产品价格低于补贴标准,按产品价格和上述比例分档给予补贴。
⑶补贴数量。同一种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使用年限到期后,可重新申请。除多重残疾人外,不得跨残疾类别申请辅助器具;对于多重残疾人申请多种辅助器具适配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件;对于其他类别残疾人申请多种辅助器具适配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1件。
6.残疾人创业扶持。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的残疾人自己创业,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办理了正式营业执照,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的残疾人可申请创业扶持。
7.无障碍改造:
⑴资助标准。由残联组织实施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户均5000元,中央、省级财政给予补助70%,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⑵资助对象。持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原建档立卡户、低保边缘户、防返贫监测户等困难家庭。
水利帮扶
农村水安全评价标准: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即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35升;水质分集中式供水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适宜方法进行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用水方便程度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高度不超过80米;供水保证率指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不低于90%。
林业帮扶政策
(一)油茶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在零陵区辖区范围内,从事油茶种植、低产林改造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都有机会享受补助。无论是新种植油茶林,还是对现有低产油茶林进行改造提升,只要符合相关标准,均可申请。
2.补助范围。一般均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交通方便、环境质量优良。新造油茶林:一般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合法利用低效园地、低效人工商品林地、疏林地改种油茶。油茶林更新改造:选择林地生态环境良好,因树体老化、林分衰退、品种不良导致低产的油茶老林。采取带状、全面更新方式实施更新改造。油茶林抚育改造:选择2010年以后品种尚可、立地条件较好、茶油产量5kg/亩~10kg/亩,因疏于管理、林地荒芜而形成的油茶低产林。采取林地清理、密度调整、土壤改良等抚育改造方式。
造林主体应自愿申报且验收合格的面积可纳入补助范围。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违反《森林法》需补植的林木以及已纳入中央财政其他造林项目的造林地块,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3.补助标准。油茶新造,经验收合格后补助1000-1300元/亩;低产低效的油茶林,经改造、验收合格后,我们将根据改造类型:抚育改造补助500-900元/亩,更新改造补助1000-1400元/亩。
4.工作流程。提交申请→资料审核→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公开公示→资金拨付。
(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政策。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三批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市县部分)的通知》(湘财预【2025】8号)凡是纳入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的森林,每亩可享受16.0元/亩补偿政策;纳入了天然商品林补偿范围的森林,每亩可享受16.0元/亩补偿政策。
政策咨询电话:零陵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0746-6322439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