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 > 工作信息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02009/2020-00195 发文日期: 2020-11-20 发布机构: 零陵区人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关于公布永州市零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三个清单”的通知
2020-11-20 08:44 来源: 零陵区人社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人社局 【字体:   打印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7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函〔2019178号)和《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永人社函〔201978号)等文件要求,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就业创业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现向社会公布。

附:《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三个清单”》

    

      

            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21


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就业扶持政策

序号

项目政策

对象范围

补贴标准及政策

业务受理机构

主要提交资料和条件

办理流程

政策文件

其他

1

社会保险补贴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股(电话:0746--6331926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2.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4.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5.加盖印章《就业创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1.向社会保险缴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复核。

3.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资金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1.《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

2.《关于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4 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 号)

吸纳贫困劳动力企业

1.对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单位,与之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 12 个月,按政策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股(电话:0746--6331926

1.《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湖南省贫困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单据明细,以及贫困劳动力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4.材料真实性声明。

1.用人单位可通过省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审核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附审定材料复印件备案

3.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平台。

1.《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 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 号)

2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我区境内企业

1.20195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批准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按单位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2.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从201951日起至20204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要顺延。

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电话:0746--6331831

新参保企业所需资料: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法人代表证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

.《社会保险登记表》

.《新参保人员增减表》及参保人员批量新增电子表格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人员劳动关系备案表(212119室进行备案)

.最近一个月的职工工资花名册(网银转账需提供银行电子账单,现金支付的需提供有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初审→股长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批→通知参保单位结算缴费→参保关系成立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试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7号)

2.《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1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感染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

6.《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13号)

区工伤保险中心(电话:0746--6332630

新参保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所需资料(2019.4.1-2020.3.31)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法人代表证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

.《新参保登记表》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情况表》及参保人员批量新增电子表格

.《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档案资料汇总表》(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彩照一张)

.参保人员劳动关系备案表(212119室进行备案)

.最近一个月的职工工资花名册(网银转账需提供银行电子账单,现金支付的需提供有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

.煤矿行业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煤矿开采相关文件;按项目参保的建筑行业还需提供工程中标书、工程合同

.存在职业危害工作岗位人员须提供职业病体检表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初审→股长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批→通知参保单位结算缴费→参保关系成立

区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电话:0746--6331926

(一)参保登记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书》;4.《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表》、《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等表格。

(二)人员异动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纸质及电子报盘表;2.《劳动关系备案表》。

用人单位每月1-10日到经办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及相关电子报盘表。

3

稳岗返还政策

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返还政策。

区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电话:0746--6331926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可在补缴以前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后,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企业稳岗返还由各统筹地区按各地原稳岗补贴操作办法执行。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 号)

2.关于落实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932 号)

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发〔20192号)

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13号)

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困难企业

对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其中月人均失业保险按照20206月的标准执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按20201月至6月六个月月均参保人数确定。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1231

区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电话:0746--6331926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截止201812月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需认定为困难企业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可在补缴2018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欠费后,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发放手续。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 号)

2.关于落实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932 号)

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发〔20192号)

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13号)

4

一次性岗位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中小微企业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股(电话:0746--6331926

湖南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符合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证明、残疾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复印件、与吸纳入|纳税人员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及社会保险缴费单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就业满12个月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经核实,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1

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 号)

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发〔20192号)

5.《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13号)

5

岗位补贴

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

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县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实际在岗12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贫困县的用人单位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500元。

区就业服务中心农村就业股(电话:0746-6332916

《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单据明细,以及贫困劳动力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账(单)、材料真实性声明。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资料,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各地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

6

就业见习补贴

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见习基地

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人员(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等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见习基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股(电话:0746--6331926)、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电话:0746--6232089

1.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 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4.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

1.见习单位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2.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初审后送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并公示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3.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1.《关于实施三年3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湘人社函〔201986号)

2.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 号)

7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对在职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

企业

1、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其中,贫困县园区内企业的贫困劳动力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补贴,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50%给予补贴。

2、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外的职业(工种)培训的,,考核合格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550 元、中级工(四级)990 元、高级工(三级)1320 元。

3.高危行业的企业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安全技能培训的,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课时5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区人社局职建股(电话:0746--6332950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

2.学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1.开班申请:提前 10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经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

2.结业考核:培训结束后,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考核鉴定。

3.补贴申请:登录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办班审核部门提交申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42 号)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8

以工代训补贴

就业扶贫车间、参保企业

1.       对吸纳 10 名以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就业扶贫车间,每月每车间给予 2000 元培训补贴;对吸纳 1030 名的每月每车间给予 3000 元培训补贴;吸纳 30 名以上的,每月每车间给予 4000 元培训补贴。

2.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1.扶贫车间到区就业服务中心农村就业股申请(电话:0746-6332916

2.企业到区人社局职建股申请(电话:0746--6332950

1.扶贫车间:《就业扶贫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 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银行发放的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 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扶贫车间场地改造、租赁等费用凭据,年度实际发生物流费用凭据等相关材料。

2.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提供《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申领表》;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或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领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1.用人单位可通过省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扶贫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 加快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促 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 意见》(湘人社发〔201875 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 号)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感染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5号)

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13号)

9

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工(含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企业职工)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 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 职业资格 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 1500 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 2000 元;

2.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的(以省人社厅发文公布的职业(工 种)为准),补贴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3.201911日至20201231日,企业在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的,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可在国家或全省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区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

(电话:0746--6331926

1.在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4. 本人社会保障(银行)卡复印件。

1.职工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 超过10个工作日。

3. 经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银行)卡。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 提升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0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 号)

10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开展新型学徒培养企业

以中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按4000/人补贴,高级为6000/人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区人社局职建股(电话:0746--6332950

《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补贴资金预支申请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验收申请表》《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合格花名册》《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补贴余款申领审核表》、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凭证

1.经企业所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由参培学员所在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预支申请,经审核后,当地财政部门向企业拨付培养补贴资金总额的50%

2.学徒培训期满,并验收合格后,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其余补贴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合格人员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29 号)

符合有关规定的,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创业扶持政策

序号

项目政策

对象范围

补贴标准及政策

业务受理机构

主要提交资料和条件

办理流程

政策文件

其他

1

“双百资助工程” 奖励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效果突出的中小微企业

每年评选100个“湖南省自主创业就业先进个人”奖励 5 /人,评选100个“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奖励 10 /个。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股(电话:0746--6385090

1.申报对象文字推荐材料;

2.《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资助工程”申报表》和《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资助工程”推荐评审记分表》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应每项考评指标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20%

5.企业员工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1.向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属县市区推荐的对象进行复审,择优推荐。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量化评审。4.评审结果公示, 授牌。

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资助工程” 奖励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83号)

2

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省级示范基地评选奖励

湖南省创新创业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

每年评选约20个省级示范基地左右,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股(电话:0746--6385090

申报单位文字材料、《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评选表》《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

基地相关资料:基地设立及基地管理组织批审文件、基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基地可向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通过择优推荐,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量化评选,对结果进行公示,再拨付奖励资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省级示范基地评选奖励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582号)

3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好、辐射示范作用强、孵化成功率高、发展前景良好的省级孵化基地

每年从已认定的省级孵化基地中择优评选45家,其中5家给予100万元奖补,其余的给予40万元奖补。

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培训股(电话:0746-6332916

《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基地运行情况报告、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湖南省省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名册》、《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记分表》以及每项考核指标对应的佐证材料、《湖南省省级孵化基地综合情况表》

请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材料,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上网公示,并定期复核。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奖补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88号)

已享受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的孵化基地,当年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资金。

4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

1、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给予两年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区就业服务中心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电话:0746-6331926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

2.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

3.职工花名册;

4.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5、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市级或县区担保机构进行受理和资格审查。

2. 担保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银行进行项目评审。

3.银行发放贷款。

1.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8]22号)

3.《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 号)

4.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发〔20192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永人社函〔201960号)

5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

1、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减免 7800 元,依次扣减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经认定的服贸类技术先进型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股

(电话:0746--6331926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1.向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2.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3.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10 号)

2.《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3、湖南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

6

创业补贴

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

对依法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个体工商户带动就业2人,初创企业与合作社带动就业5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商标注册补贴)。

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股

(电话:0746--6331926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工资支付凭证(申请企业公章和金融机构代发明细并加盖金融机构业务专用章);
   4.企业财务报表;
   5.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花名册》

申报对象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材料申报;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1.《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

3.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发〔20192号)

7

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420”扶持工程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效果突出的中小微企业

每年评选20个“永州市自主创业就业先进个人”奖励3/人,20家“永州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 奖励 5/个。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股(电话:0746--6385090)

1.申报对象文字推荐材料;

2.《永州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420”扶持工程申报评选表》和《永州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420”扶持工程工程 建议修改为 考评记分表》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应每项考评指标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20%

5.企业员工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1.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县区初审。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推荐的对象进行量化评审。

3.评审结果公示, 授牌。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发〔20192号)

8

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

全市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中小企业基地、众创空间、特色产业园、星创天地等创业载体。

2年评选10家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股(电话:0746--6385090)

申报单位文字材料、《永州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评选表》《永州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

基地相关资料:基地设立及基地管理组织批审文件、基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符合条件的基地可向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通过择优推荐,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量化评选,对结果进行公示,再拨付奖励资金。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发〔20192号)

9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好、辐射示范作用强、孵化成功率高、发展前景良好的市级孵化基地

2年评选10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区就业服务中心培训股,电话:0746-6332916

《永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基地运行情况报告。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永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名册》;《永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计分表》,以及每项考核指标对应的佐证材料;《永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综合情况表》等。

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材料,经初审,择优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上网公示,并定期复核。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发〔20192号)

10

就业扶贫示范典型奖补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量较多、稳岗效果较好、就业扶贫工作成效明显的就业扶贫基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每年将从就业扶贫基地中认定 60 家左右,作为“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并给予每家1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区就业服务中心农村就业股,(电话:0746-6332916

1. 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申报表》和《湖南省就业扶贫基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2.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1 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3. 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及社会保险缴费凭据。

1.向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进行审核,择优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每年从各地推荐的省级就业扶贫基地中择优评选 60 家单位,授予“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 号)

注:办公地址: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区人社局602办公室,职业能力建设科305办公室

永州市零陵区就业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区人社局办公楼一楼;农村就业股、培训股:一楼大厅;城镇就业股、失业保险股、创业小额贷款中心服务窗口地址:零陵区政务中心二楼区人社窗口

永州市零陵区社会保险中心办公地址:区人社局办公楼五楼;服务窗口地址:零陵区政务中心二楼区人社窗口

永州市零陵区工伤保险中心办公地址:区人社局办公楼三楼;服务窗口地址:零陵区政务中心二楼区人社窗口

永州市零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区人社局办公楼二楼


永州市零陵区就业服务中心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1

就业失业登记

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者

免费提供岗位推荐、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信息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

2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实名登记、就业见习服务、门面租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求职补贴等

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

4

企业社保补贴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吸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企业

审核发放企业社保补贴

5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单位

审核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6

一次性岗位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中小微企业

审核发放一次性岗位补贴

7

岗位补贴

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

审核发放岗位补贴

8

创业补贴

初创小微企业

审核发放创业补贴

9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城镇企事业单位

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10

失业保险人员异动

参保企业

为参保企业办理人员办理人员 建议修改为 异动

11

失业保险待遇

参保失业人员

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给领金期间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2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参保企业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审核、发放稳岗补贴。

13

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企业在职职工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2019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放宽至参保12个月以上)审核、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14

创业担保贷款项目评审

个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组织对其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调查。

15

创业培训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中职、技校)、小微企业创办者(含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群体(含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及强制戒毒人员)。

开展SYBIYB创业培训

16

永州市就业扶贫基地创建

在本区注册登记、遵纪守法且自愿参与就业扶贫工作的用人单位。

评选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永州市就业扶贫基地。优先遴选提供岗位数量较多、吸纳贫困劳动力较多、劳动条件较好、权益保障到位的用人单位申报湖南省就业扶贫基地;从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当中择优评选一批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较多、稳岗效果较好、扶贫工作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作为永州市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给予一定扶持资金,并优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为全省就业扶贫爱心单位。


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零陵区企业用工服务中心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1

公共就业服务

有用工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及有求职愿望的求职者

为用人单位免费办理用工登记,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推荐活动,免费发布招聘信息,为求职者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

2

人事代理服务

流动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有服务需求的企事业单位

为流动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接收和转递服务,为流动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整理和保管服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3

就业见习

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人员

免费为符合条件的见习生办理就业申请、推荐见习、见习补贴申请等。

4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

认定为“永州市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对本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初审和日常管理。

永州市第二技工学校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1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企业职工;   2、贫困家庭子女、贫 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九类人员

1、企业职工按补贴目录和标准进行补贴;     29类人员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2

创业培训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中职、技校)、小微企业创办者(含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群体(含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及强制戒毒人员)。

开展SYBIYB创业培训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清单

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经办项目

永州市零陵区就业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南路344号区人社局办公楼一楼

0746-6331927

就业失业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失业保险经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项目评审、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等

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南路344号区人社局办公楼二楼

0746-6232089

公共就业服务、人事代理服务、就业见习和见习基地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零陵区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11020009   版权所有: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号:湘ICP备11003146号-1  湘公安网备43110202000118
E-mail:linglingzwzx@163.com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746-6332117(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湘易办(安卓)
  • 湖南省政府网
  • 适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