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2-00675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1、2022年7月14日,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永州启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品源沁水(饮用天然泉水)”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8月15日接到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0:SC202202042),检验结论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及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和购进票据
核查处置结果:
当事人涉嫌经营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920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网站首页
零陵概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热点专题
数据发布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湘公安网备4311020200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