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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4-01135 发文日期: 2024-06-11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关于零陵区畅想果蔬生鲜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公示
2024-06-11 08:49 来源: 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2024年4月15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A2240129525104042C),报告内容为“食品名称:沃柑,购进时间:2024-3-13,检验项目:丙溴磷、三唑磷,水胺硫磷等8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8日,根据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零陵区畅想果蔬生鲜便利店,同时对该店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当事人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当事人提供购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内容为:“2024年3月13日,商品名称:沃柑,数量:5斤,单价:3,金额:15元”。

3、当事人提供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复印件1份,内容为:“进货时间:3.13,产品名称:沃柑,规格:袋,数量:1,供货商:吕氏水果,联系电话:13874177399,验收情况:合格,验收人:张革华”。

4、当事人提供象山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内容为“报告编号:WT-20240310-007,样品名称:柑橘,品种:沃柑,委托单位:象山阿拉屋里家庭农场,检验类别:委托检验,送样日期:2024.03.10,检验结论:结果判定见检验结果报告书,签发日期:2024年3月10日”。

5、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一批次的沃柑。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核查处置结果: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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