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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2-07409 发文日期: 2022-10-13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低保审查确认
统一登记号: LLDR-2022-08002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零民发〔2022〕17号
信息时效期: 2027-11-01
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零陵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0-20 11:36 来源: 零陵区司法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政府办 【字体:   打印

LLDR-2022-08002

零民发〔202217

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零陵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零陵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

20221013

零陵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精准规范、高效便民;

(三)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民政局依法依规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细则开展低保审核确认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档案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主动发现、民主评议、动态管理、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区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低保。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要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提出低保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肝硬化腹水、白血病及我区卫健、医保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其他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工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一条 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其劳动能力、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相关材料,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对劳动能力认定结论有异议的还需提供相关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家庭成员中有各类赔偿的,应当提供赔偿协议(法院判决书)和赔偿款的支出明细票据;入住保障住房的提供保障住房租赁合同;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并上报民政单独归档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指负责或具体办理低保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事项的区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 家庭成员下列行为之一的,予受理其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的;

(六)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形。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七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现役军人家庭优待金、奖励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抚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

(四)政府给予的临时救助、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等临时性救助金。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其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部分除外。

(六)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金(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等。

(九)从业人员按规定由用人单位代缴代扣和个人灵活就业方式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一)经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八条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因重病、就学、就业等增加的非生活性固定支出,可凭相应票据在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时适当扣减家庭收入。非生活性固定支出主要包括:

1)医疗支出。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自付的医疗费用,可以根据所提供的在正规医疗机构就医的诊断证明和票据据实扣减,但不超过我区规定的最高扣减标准。

2)就学费用。家庭成员在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期间所必需的基本教育费用,根据个人所提供的年度内实际负担的学费发票据实扣减,但不超过我区规定的最高扣减标准。

3)必要就业成本。家庭成员到外地打工额外支出的就业培训、租房、交通等费用,根据所提供的相应凭证据实扣减,但不超过我区规定的最高扣减标准。

4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刚性支出。

第十九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船舶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视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过我区社会救助标准,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具体以实地核查、信息比对为结果。

(一)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含两套,危房、刚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二)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前12个月内或享受社会救助期间购置房产、宅基地、新改扩建房屋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按政策规定标准实施的危房改造、拆迁安置、异地搬迁或不可抗力损坏房屋修建的除外)。

(三)家庭提出申请前和享受社会救助期间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辆(肢体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四)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民办学校就读的,或者子女在高收费幼儿园托养的,或者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家庭成员经常宾馆酒店、洗浴城、KTV、网吧、商业性棋牌室等高消费娱乐场所消费的。

(六)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分红保险等人均金融资产金额(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倍的;3人及3人户以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金额(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征地拆迁安置期内或拆迁3年内未购买住房的对象除外)。

(七)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赠予、转让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八)连续6个月领取救助金的。

(九)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救助标准的情形。

二十一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按照省、市、区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区民政局民政事务中心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同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二十三区民政局民政事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经授权可对其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核对结果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9个工作日内反馈。同时,可以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第二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及其他家庭支出等实际生活情况。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签字或按指纹确认。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不便于实地调查核实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申请受理地不一致的,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委托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相关材料反馈至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

第二十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得出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二十确认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自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低保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区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三十低保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确认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三十一 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公布低保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其中在村(社区)公布的信息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十二 低保金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三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十四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三十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变化发生后30日内告知受理低保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 区民政局每年组织开展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区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方式包括提请区民政局民政事务中心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可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低保家庭成员积极配合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核查工作。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有关核查导致无法确定其家庭经济状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决定暂停发放其低保金。

第三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增发、暂停发放、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暂停发放、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告知低保家庭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且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公示。

四十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区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

四十一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四十二 区民政局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业务咨询、求助、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并按要求办结、落实和反馈,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在村社区张贴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宣传低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可以通过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低保政策和办理流程等信息。

第四十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敬业奉献、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应尽的低保工作职责。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队伍素质。低保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章   

第四十本细则202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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