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零陵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 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零农联〔2024〕7号 LLDR—2024—17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4〕8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零陵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4日 零陵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适合我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二)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推进优机优补试点工作。持续推进我区优机优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持续争取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三)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全省农机作业监测系统,推进农机产品唯一身份识别,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区、乡、村三级监管机制,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四)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优化、简化补贴机具办理程序,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三、补贴机具范围和资质(一)补贴机具范围。2024—2026年,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全区补贴范围”),以省里下发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依据,共17个大类36个小类80个品目(见附件)。根据省级农业生产需求适时调整全区补贴范围,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适合我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 为保障我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农机装备补短板等,区级财政预算一定资金,对相关机具实施地方累加补贴,由区农业农村局将累加补贴实施方案报上级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在全省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补贴要求按照农财两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在零陵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部分机具及优机优补项目机具分年度按比例补贴(满足该年度规定的作业量)。补贴标准及分年度补贴机具比例(作业量)按照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里的额度标准执行,并随省级调整而调整。 五、资金分配和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沟通资金使用进度,优先使用结转资金。跟踪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补贴比例过高的,应及时调查核实,按程序上报情况。 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区财政部门要预算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补贴操作流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用户自主购机。购机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购买补贴机具后,经销企业应引导购机者在手机“湖南农机补贴”APP上录入相关信息,及时带机到区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办理申请受理手续。区农业农村部门当时完成验机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区农业农村局有权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 (四)机具核验公示。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根据往年补贴机具情况,我区补贴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机具占比较多,乡镇核查工作量较大。为落实基层减负政策,补贴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机具,由农业农村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完成现场核验即可。补贴额度在1000元以上的机具,购机者带机到区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办理申请受理手续后,由乡镇核查人员按“三见三查”要求按时入户完成核验并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按比例抽查,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成套设施装备,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含由乡镇入户核验的机具),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站)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兑付补贴资金。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区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因省级下达资金不足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要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七)组织抽查。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补贴产品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七、实施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区政府领导下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形成工作合力。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咨询电话0746-6369202,投诉举报电话0746-6370824。 (三)强化监督,严惩违规。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4〕88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区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该实施方案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区农机事务中心实施。
附件:湖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湖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7个大类36个小类8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6开沟机 1.2整地机械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5.1.6薯类收获机 5.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5.2.1棉花收获机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大豆收获机 5.3.3油菜籽收获机 5.5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5.1叶类采收机 5.6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7收获割台 5.7.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7.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3打(压)捆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6.1.3碾米机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1油菜籽干燥机 16.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8.1果蔬初加工机械 18.1.1果蔬分级机 18.1.2果蔬清洗机 18.1.3水果打蜡机 18.1.4果蔬干燥机 18.1.7干坚果脱壳机 18.2茶叶初加工机械 18.2.2茶叶杀青机 18.2.3茶叶揉捻机 18.2.5茶叶理条机 18.2.6茶叶炒(烘)干机 18.2.8茶叶色选机 20.农用动力机械 20.1拖拉机 20.1.1轮式拖拉机 20.1.2手扶拖拉机 20.1.3履带式拖拉机 21.农用搬运机械 21.1农用运输机械 21.1.1田间搬运机 21.1.2轨道运输机 22.农用水泵 22.1农用水泵 22.1.1潜水电泵 22.1.2地面泵(机组) 23.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3.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3.1.2加温设备 23.1.3湿帘降温设备 25.其他农业机械 25.1其他农业机械 25.1.2温室大棚(成套设施装备) 25.1.3育苗成套设备(新型农机产品) 25.1.4精量石灰撒施机(新型农机产品) |
索引号: | 431102009/2024-1707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统一登记号: | LLDR—2024—17004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零农联〔2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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