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公示公告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02009/2023-00818 发文日期: 2023-05-18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3-05-18 11:33 来源: 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为持续推进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执法监管和教育引导相结合,不断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带动全社会形成文明用餐、节约为荣、浪费可耻的良好氛围。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零陵区湘零早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州市零陵区湘零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服务员对顾客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零陵区凼底乡大坝渔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7日,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零陵区凼底乡大坝渔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对就餐消费者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零陵区蔚鹿咖啡店未在外卖点餐平台页面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等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8日,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零陵区蔚鹿咖啡店未在网络外卖点餐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分量、规格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的规定,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零陵区大庆坪乡春奉酒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4日,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庆坪乡春奉酒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对就餐消费者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零陵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6332117
网站标识码:4311020009    备案号:湘ICP备11003146号-1    湘公安网备43110202000118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萍洲中路100号    E-mail:linglingzwzx@163.com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 湖南省政府网
  • 湘易办(安卓)
  • 适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