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4-01208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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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2024年6月14日,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对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小学食堂使用的“福运来(大米),批次:20240603,”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4kg,备样数量为2kg,该产品是由永州市零陵区田园米厂配送的。
2024年7月16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4-J014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6.3],碎米(小碎米)[标准指标≤1.5,实测值3.6],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结果: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大米不影响食品安全,货值较少,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在收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情形并提供证据材料,有从轻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玖仟叁佰陆拾圆(¥9360.0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00)。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陆拾圆(¥14360.00)。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