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4-01227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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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2024年7月15日,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零陵区邮亭镇玉芬便利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食品分别为:“小米椒”。2024年8月9日由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R01240719005),检验报告内容:食品名称:小米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抽检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小米椒的购进验收记录。2024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袁永亮、唐志勇向当事人送达了小米椒的《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抽检同批次的小米椒已全部销售完,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要求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核查处置结果: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对当事人未查验经营农产品相应的进货票据、检验检疫合格证及供货方资质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玖元捌角(¥59.8元)。
3.处以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4.2、3两项合计人民币贰仟零伍拾玖元捌角整(¥ 2059.8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