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4-01206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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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2024年5月15日,我局委托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永州市零陵区美源达玩具有限公司食堂经营的“红薯粉条”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食堂承包方零陵区旭晖餐饮店送达了由深圳金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红薯粉条”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R01240522035,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石山脚街道工业园大道与五里堆路交汇处经营的零陵区旭晖餐饮店。经查实:经营的“红薯粉条”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食品名称:红薯粉条,购进时间:2024-01-2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结果:
经核查,零陵区旭晖餐饮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且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罚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整)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