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5-18431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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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填报单位:永州市零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施行)第六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参照本办法中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一)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 其他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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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四)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六)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八)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九)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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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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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 |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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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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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级)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十九条: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内容为: (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八)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2、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检查可以抽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备从业条件; (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三)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四)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六)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八)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九)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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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核查、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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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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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被投诉举报对象或场所 |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
现场核查 |
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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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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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
1、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看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和社会保险证明; (二)查阅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服务单位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 (三)实地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核查执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具备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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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对于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6351682;电子邮箱:linglingxiaofang@163.com)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6318704;电子邮箱:llqzfjd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