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0723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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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审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202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新增内容
1.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新修订的《审计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一调整旨在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确保审计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2. 扩展审计监督范围
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新增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
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新增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金融机构审计:在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时,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对非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3. 强化审计整改和监督责任
明确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向审计机关、本级政府或相关主管机关报告整改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跟踪检查机制:审计机关需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机关负有督促责任。
结果运用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将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及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
4.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高素质专业化队伍:要求审计机关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审计队伍。
独立性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确保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5. 新增审计监督事项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审计机关可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风险隐患报告机制:审计机关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向政府或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6. 法律责任强化
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法律责任:新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
处罚标准提高:如审计报告虚假记载的罚款上限提高至1000万元,并可吊销执照1。
这些新增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全面性,确保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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