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165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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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自然资源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永州市零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5〕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标准
第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征收房屋的奖励包括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按期签约奖、按期腾房搬迁奖。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征收私有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育、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400元奖励,具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按期签约奖。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400元奖励;征收私有商业门面的(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育、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400元奖励。具体分时段、分档次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按期腾房搬迁奖。征收个人住宅和私有商业门面的(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育、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房的,根据交房时间和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200元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具体分时段、分档次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四条 征收除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以外的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学、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被征收用房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评估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2万元。
第五条 以息代租、直管公房补助按租赁住房评估单价30%给予承租人。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其奖励补助另行规定。
第七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享受上述奖励,超过规定期限及政府已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不予奖励和补助。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区人民政府已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通告且已进入实施阶段的,按原有的征收决定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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