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1642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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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谷初荣、谷桥林:
你们因涉嫌利用罐车非法排放养殖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零)字〔2025〕11号),决定对谷初荣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对谷桥林罚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零)字〔2025〕11号)。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达到与城南大道交叉路口向南730米永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楼220)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你们应当自收到(视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所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3)至指定银行(账户信息详见附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们可在收到(视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视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琪林 联系电话:0746-8323986
联系地址: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达到与城南大道交叉路口向南730米永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楼220)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零)字〔2025〕11号)
2.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方法
3.《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
附件1:
永环罚(零)字〔2025〕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谷初荣、谷桥林
公民身份号码:谷初荣 431102********623X
谷桥林 432901********6257
地址:谷初荣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芝山路26号
谷桥林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井仔头村6组
2025年7月4日,我局接到梳子铺乡政府来电反映,有人在位于梳子铺乡荷叶塘村三丘田片老集体林场倾倒养殖废弃物。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梳子铺乡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系谷初荣、谷桥林二人于2025年7月4日利用罐车在林场内倾倒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污染面积约50平方米,荷叶塘村村民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谷初荣主动交待2025年6月19日利用罐车在梳子铺污水处理站倾倒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造成梳子铺污水处理站设备受损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谷初荣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谷桥林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们二人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对谷初荣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对谷桥林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对张群、张春江、魏建群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佐证当事人违法情况。
5.零陵公安分局梳子铺派出所提供的调查笔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6.梳子铺污水站承建方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损失清单及采购合同,证明当事人对污水处理站设施设备受损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们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字〔2025〕21号),无法联系当事人谷初荣、谷桥林。2025年11月14日、27日我局分别在永州市生态环境门户网站、零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永州日报进行了公告送达。2025年11月18日我局向谷初荣、谷桥林户籍所在地分别邮寄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21号),并告知谷初荣、谷桥林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期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 裁量表的裁量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谷初荣、谷桥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其中对谷初荣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对谷桥林罚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们二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
裁量起点 |
10%√ |
|||||
|
1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0% |
|||
|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10% |
|||||
|
偷排 |
20%√ |
|||||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20% |
|||||
|
2 |
排放污染物种类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
|
3 |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
不足1天 |
0%√ |
|||
|
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
|
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
|
15天以上 |
15% |
|||||
|
4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
|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
2次 |
2%√ |
|||||
|
3次 |
7% |
|||||
|
4次以上 |
16% |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x100%=(100000/1000000)x100%=10% |
||||||
|
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 |
|
|
||||
|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20%+2%)32%x100万=32万元 其中对谷初荣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对谷桥林罚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
||||||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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