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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6-01683 发文日期: 2026-03-25 发布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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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通知
2026-03-25 11:23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发布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字体:   打印

永环催(零)字〔20261

关于转发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通知

当事人姓名谷初荣                

公民身份号码:431102********623X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芝山路26号   

涉嫌利用罐车非法排放养殖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2511),对你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上述决定于2026年1月5日邮寄你户籍所在地送达,2026年1月5日留置你居住地送达,2026年1月13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2026年1月19日在永州市生态环境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要求你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现履行期限届满,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之规定,我局依法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2511)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对你加处罚款。

您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琪林            话:0746-8323986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城南大道交叉口向南730米 永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

邮政编码:4250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3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永环催(零)字〔20261

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谷初荣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送达人

(两人签字)

       

送达机关盖章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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