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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6-01686 发文日期: 2026-03-25 发布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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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3-25 11:40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发布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字体:   打印

  

永环罚(零)字〔2026〕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市零陵区进达锰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MA4PN5D928

法定代表人:欧阳迎春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康家村十组

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永州市零陵区进达锰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18年6月成立并投入生产经营,从事锰矿石粉碎加工、销售,锰矿石粉碎加工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因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不予行政处罚,2025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没有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供电分公司提供你公司的用电记录及永州市零陵区锰资源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提供你公司的产品销售过站明细表,证明你公司生产的情况。

4.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5〕19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整改情况,并现场制作了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停止生产违法行为。

6.2025年11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技术咨询合同,证明你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于2025年11月27日邮寄送达、2025年12月4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2025年12月22日在你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康家村十组留置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时期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2026年1月5日我局下达了《关于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补正的通知》经核实,落款时间有误,现补正如下:补正前:2024年11月24日,补正后:2025年11月24日。由于无法直接送达,2026年1月5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邮寄送达,2026年1月6日在你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康家村十组留置送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按程序依法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符合及时改正情节,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2裁量表的裁量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零)字〔2026〕7

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永州市零陵区进达锰业有限公司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送达人

(两人签字)

       

送达机关盖章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及时

改正

裁量起点

20%

1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

0%

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

报告书且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0%

2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0%

已建成,未投入使用

6%

3

验收情况

未经验收

验收不合格

验收弄虚作假未获得验收通过

0%

验收弄虚作假获得验收通过

6%

4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5

排放污染物种类

未排放污染物

0%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5%

有毒有害污染物

13%

6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6个月

0%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6%

12个月以上

11%

7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4%

3次

8%

4次以上

14%

8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元

3.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

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2-3进行裁量。

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10.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0%+5%+11%)×100万=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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