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1685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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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永环催(零)字〔2026〕2号
关于转发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当事人姓名:谷桥林
公民身份号码:432901********6257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井仔头村6组
你涉嫌利用罐车非法排放养殖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25〕11号),对你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上述决定于2026年1月5日邮寄你户籍所在地送达,2026年1月5日留置你居住地送达,2026年1月13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2026年1月19日在永州市生态环境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要求你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现履行期限届满,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之规定,我局依法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25〕11号)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对你加处罚款。
您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琪林 电 话:0746-8323986
地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城南大道交叉口向南730米 永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楼
邮政编码:4250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3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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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永环催(零)字〔20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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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谷桥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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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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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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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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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两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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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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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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