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DR—2021—01005
零政办函〔2021〕29号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乡镇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零陵区乡镇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零陵区乡镇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妥善解决乡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切实化解信访矛盾,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11月28日以前在乡镇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其土地权属来源于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资产处置或依法审批取得,因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完善以及其它原因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2012年11月28日及以后建成的房屋,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成立由区委副书记、区长龙亮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欧阳小婷任常务副组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唐红鹰、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长青、区人民政府三级调研员汤安权、区政协办四级调研员郑运德、区司法局四级调研员雷亚军任副组长,区城建办、区历史遗留办、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南事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零陵分中心和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零陵区乡镇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乡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区房屋产权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历史遗留办”)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区住保中心,郑运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邓新军、蒋仕华、汤晓红、唐立群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主要领导亲自抓,城建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出发,坚持“群众无过错就可办理产权手续”和“从历史角度出发,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依法依规、简化程序”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屋建设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条 不能提供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善等问题处理,按照“尊重历史,分类、分历史阶段处理”的要求,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和城建办联合开展权籍调查,核实土地来源情况,经公告无异议后,根据土地使用时的相关政策确认土地权属。在确保“权属合法、无争议”的前提下,区自然资源局依据权籍调查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涉及违法用地的,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历史遗留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补办手续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
(一)有国土使用证并按照乡镇街道总体规划要求建设且没有超过发证红线的,由权利人向乡镇街道城建办提出办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乡镇街道城建办和国土资源所联合对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房屋建设时间以及是否符合补办手续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区历史遗留办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并出具意见后,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房屋,相关部门及权利人按下列程序办理:
1.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安全质量和消防验收由权利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具鉴定报告并缴清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手续。
2.自建房符合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权利人缴清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手续。
(二)有国土使用证、但没有按照乡镇街道规划规定或超过发证红线建设的:
1.对没有按照乡镇街道规划规定建设的,由乡镇街道城建办和国土资源所联合对房屋建设情况进行审核,查清违规内容,对能采取措施整改的部分提出整改意见。权利人限期整改到位后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2.对发证红线外超面积建设的,由乡镇街道城建办和国土资源所联合对超占部分土地权属来源进行核实,土地权属无异议的,对超占部分土地依法进行处理并按现时基准地价全额补交土地价款后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三)无国土使用证但按照乡镇规划规定建设的:
有原始购地发票、购地协议的,由乡镇街道城建办和国土资源所联合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无原始购地发票、购地协议的,由乡镇街道城建办和国土资源所会同财政所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按第五条的规定确认土地权属。经区历史遗留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四)无国土使用证且没有按照乡镇街道规划规定或超购地红线建设的:
1.对没有按照乡镇街道规划规定建设但有原始购地发票、购地协议的,由乡镇街道城建办和国土资源所联合对房屋建设情况进行审核(无原始购地发票、购地协议的,由乡镇街道城建办和国土资源所会同财政所进行审核),查清违规内容,对能采取措施整改的部分提出整改意见,经区历史遗留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由权利人限期整改到位后按第五条的规定确认土地权属,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2.对超购地红线建设的,由乡镇街道城建办和国土资源所联合对超占部分土地权属来源进行核实。经公告后无异议的,由区历史遗留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对超占部分土地依法进行处理并按现时基准地价全额补交土地价款后,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五)自建房的房屋安全质量和消防验收统一由乡镇街道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片区对房屋安全质量和消防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
(一)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后可以补办手续的房屋;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争议的;
(三)房屋没有被鉴定为危房的;
(四)经领导小组审核并缴清相关税费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一)尚有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的;
(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且无法自行改正的;
(三)经资质公司检测,房屋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不符合消防安全强制性规范的;
(五)侵占现有的或者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的场地进行建设,并影响道路、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建设和功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城镇规划的情况,后果严重,不拆除难以补救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予拆除的建筑。
第九条 历史遗留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补办手续应缴税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土地出让金统一按照2009年基准地价的40%缴纳(临街门面地按商住3:7的比例综合计算),原石山脚乡、凼底乡、梳子铺乡、大庆坪乡的基准地价,按相邻建制镇政府所在地比对线路范围确定基准地价执行,即:石山脚街道(原石山脚乡)参照富家桥镇、凼底乡参照菱角塘镇、梳子铺乡参照黄田铺镇、大庆坪乡参照石岩头镇。出让年限的起始时间统一为2012年11月。
(二)对非法占用、超占国有土地的,处罚按土地面积20元/㎡的标准执行;没收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100元/㎡的标准作价由建设方回购。
(三)相关规费收取。1.工本费10元/本。2.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3.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城区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即:商业24元/㎡、住宅22.5元/㎡。4.测绘费:(1)土地测绘:个人建房800元/宗,厂矿企业、企事业单位、开发小区等按文件标准收取;(2)房产测绘:住宅0.86元/㎡,商业、厂房1.15元/㎡、多功能综合楼1.73元/㎡。5.相关税收按照税务机关税收政策依法征收。
第十条 历史遗留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收税费及罚款统一上交区财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