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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3-09707 发文日期: 2023-04-03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统一登记号: LLDR—2023—01005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零政办发〔2023〕5号
信息时效期: 2025-04-02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4-10 16:14 来源: 零陵区司法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政府办 【字体:   打印

LLDR202301005


零政办发20235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零陵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3

零陵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预算执行中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永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222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等。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基建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一般债券);

(三)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专项债券);

(四)依法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外国政府或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临时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大于或等于50%)的项目。

采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投资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性资金或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另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须同时履行相应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做出资金预算安排,批复项目资金来源及预结算、指导采购管理,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及监理单位审核确定或财政评审的基础上核拨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按权限批复项目决算,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并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做好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含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进行财务核算,办理资产交付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开工申请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拟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报区级分管领导、常务副区长和区长审批,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政府直接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立项前应当有明确的资金筹集计划,主要建设资金来源应当为向上争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基建资金、政府债券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统筹本级财力适当安排。根据研究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将项目分别编入部门预算和相关工作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精神。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立项时,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明确的资金筹集方案,落实资金来源。资金筹集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后报送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来源证明的依据。资金筹集方案中不得过高依赖本级财政、不得突破本级财政承受能力,不得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前,要商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未能落实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暂缓实施;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预实施方案,按《零陵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零政办发〔20223 号)对应的分类审批规定报批。经过“二上二下”(年度项目计划申报、批复,项目实施申报、批复)的报批程序,出具项目实施意见后,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区政府决策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建设资金。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立项批复、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审批单(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组织规划设计,向财政部门送审项目工程预算。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招标控制价是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基础。工程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或区政府决策的应急类无预算项目的估算。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九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门及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决策。

第三章 项目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预算执行中的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评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是建设单位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控制上限。未依法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复、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审批单(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批准的预算、年度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中间计量报告及其他佐证资料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资金申请报告的签批和项目资金的审批程序按照最新的《零陵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零陵区本级预算追加管理办法》执行。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概(预)算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标准和范围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因项目建设期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预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求,动用项目预备费可以解决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规范项目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支付工程款,严禁超进度拨付工程价款。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价款的使用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规范。

第四章 竣工结(决)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结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审批单(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并按照财政评审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财政评审部门进行结算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结算金额超预算金额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超出部分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中的财政资金部分,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或竣工结算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并缴回财政;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缴回财政;基本建设项目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原则上视为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充分了解项目进度、成本控制、资金需求及使用等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关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流程上,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市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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