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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3-11374 发文日期: 2019-08-02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统一登记号: LLDR—2019—01005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零政办发〔2019〕2号
信息时效期: 2024-07-04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9-08-02 16:34 来源: 零陵区司法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零政办发20192

LLDR2019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零陵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5

零陵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 提高警觉,预防为主

保持高度警惕,强化全社会防范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的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做出预测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2.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部门、单位责任,设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保持高效有序的工作状态。

1.2.3 快速有效,减少损失

对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1.2.4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科学制定工作方案,规范防治措施,整合卫生资源,加强信息交流,依法科学防治。

1.2.5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按照预防为主、平时措施与紧急措施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落实日常防治措施;一旦发生疫情,立即作出反应,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1.3现状

传染病是严重影响和威胁人类健康的一类疾病。历史上天花、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在世界范围内的大流行对人类造成巨大灾难。目前,我区消灭了天花,解放后未发生过鼠疫,基本控制了疟疾、丝虫病、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常见传染病流行。但近年来,霍乱、结核病、病毒性肝炎、性病、狂犬病、人感染 H7N9 禽流感、伤寒、麻疹、钩体病、出血热、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等是我区重点防治的传染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零陵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所辖区域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是一项复杂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防治工作。区人民政府成立区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卫健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区融媒体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卫健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区卫生健康局。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全区防治重大传染性疾病工作,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预案和技术方案;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和发布;及时排查救治病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的流行和扩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加强卫生监督监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管理;协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确保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治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区卫健局成立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局长任总指挥,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政工作的副局长任副指挥,区直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区卫健局疾妇科、医政科、综合监督科科长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情况综合、部门协调、指挥调度等日常工作。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防治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

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防治重大传染性疾病作领导小组,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系统协调、指挥疫情的扑灭和病人抢救等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3.1.1 法定传染病监测

监测内容:39 种法定传染病个案资料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疾病的监测资料。

监测方法:建立完善现有的法定传染病报告网,将报告网络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地市、县延伸到乡镇,在村级设立专人报告制度,做好常规监测。同时,对某些重点传染病设立哨点监测。

监测和报告机构:监测机构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报告机构为区卫健局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3.1.2 疾病的症状监测

监测内容:主要对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省、市指定的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监测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

3.1.3 实验室监测

监测内容: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灾害事件等。

监测方法:建立统一的实验室网络,并将监测结果分别报上级、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监测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3.1.4 报告和举报电话

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渠道,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为95120

3.2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

利用疾病监测信息资源,根据当年和历史传染病报告卡报表数据进行传染病暴发的早期自动预警和辅助分析。

3.2.1 预警类型

指发出预警消息的预警计算方法,包括单病例预警、时间序列预警和时间聚集探测算法。

3.2.2 预警参数

具体的一种预警算法在实际运行时都需要指定其作用的范围和病种等具体的信息,这些特性信息按照一个计算的轮回组合成为一个算法的参数。

3.2.3 关注级别

具体所作用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进行表示。如一个单病例预警的参数作用于全国的范围,则其关注级别为全国,其余类推。

3.2.4 操作流程

每个地区每种疾病只能设置一个计算参数,在参数设置完成之后,系统每天自动对用户辖区内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中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的数据按照参数设置进行计算,并将预警结果自动通知用户。在收到并核实预警短信后,用户需要对核实结果和现场调查结果进行上报。

3.3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报告和通报

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报告要按报告规范进行,分初始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3.3.1 重大传染性疾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区政府、区卫健局;区卫健局指定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3.3.2 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大传染性疾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后,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区卫健局报告。

区卫健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卫健委。

建立重大传染性疾病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国家公布的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传染性疾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履行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情况。

4.疫情预警与应急反应

4.1疫情预警与评估

区卫健局要指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日常监测,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科学预警预测预报。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专家对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提出是否启动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

4.2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传染性疾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 级)四级。

4.2.1 特别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释义: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 1 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 2 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发生2 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释义: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释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释义: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传染病疾病事件。

释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特别重大的传染性疾病事件。

4.2.2 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释义: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达到5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或肺炭疽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区)均有病例发生。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释义:一个省份内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者发生 1 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6 天内出现多个疫点(以鼠疫患者的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篷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释义: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7天内累计发病3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并连续出现病例。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判定。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释义: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释义: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县(市、区),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释义: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 5 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释义:发生与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1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释义:因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烈性生物毒素,已经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发病或死亡。

1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

释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疫情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重大的传染性疾病疫情。

4.2.3 较大传染性疾病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传染性疾病疫情(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释义: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在5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6 天内累计发病 10 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 2 个以上县()均有病例发生。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释义: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1029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霍乱疫情在2个以上的县(市、区)均有发生;或者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当年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暂按下列标准:

①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 100 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②流脑、出血热: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③流感: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释义: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释义: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7)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传染性疾病疫情。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疫情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较大的传染性疾病疫情。

4.2.4 一般传染性疾病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传染性疾病疫情(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6 天内累计发病 10 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9例以下。

释义: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在9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传染性疾病疫情。

4.3应急反应

4.3.1 启动预案

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后,由区卫健局指定专业技术机构、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深入的流行病学调查,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可能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定,立刻向区卫健局报告。区卫健局立刻组织对重大传染性疾病进行评估,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重大传染性疾病预案级别的建议。

4.3.2 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原则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包括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实验室检测、诊断和病原学鉴定。确定的新发传染病适时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划定控制区域;采取控制措施;追踪调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开展群防群治;开展医疗救治;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督察与指导;发布信息与通报;普及卫生知识;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组织对外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进行事件评估;写出调查处理报告。

4.3.3 一般传染性疾病应急反应

全区卫生健康系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疫情监测,主动搜集疫情信息,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科学分析和做好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政府汇报;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病人甄别诊断,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医院消毒,逐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及病人情况。

4.3.4 重大及较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反应

一旦发生疫情,区卫健局要立即进入紧急状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领导小组成员到岗到位,全面指挥、调度防治工作,启动应急基金和储备的物资。区卫健局及时向区政府、市卫健委报告,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性疾病的疫情控制工作。区疾控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以传播链为主线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和医学观察,疫点(包括病人住所、工作场所等)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现场处理以及工作人员的防护。医疗机构要做好相应的接诊、病人的抢救治疗、医院内感染的控制,配合区疾控中心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等。卫生监督机构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控制重大传染性疾病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区卫健局要报请市卫健委立即组派临床和疾控等相关专家,对报告的病人进行判定,并向市政府报告;组织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防治机构指导、协助对传染性疾病进行疫情处理;及时向全区发出通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应急基金和储备的物资。

未发生地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并开展防治工作。

4.3.5 特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反应

全区进入紧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通告,全民动员,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建立组织指挥、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群防群控三大体系,突出抓好重点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宾馆等)、重点人群(医护人员、流动人口等)、重点场所(车站、码头等)的防控工作,调集全区各方面力量,坚决有效控制疫情。

4.4应急处理措施

4.4.1 处置病人和疑似病人

严重的重大传染性疾病会造成大量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在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最初,及时对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诊断和隔离救治。

4.4.2 公共卫生管理

在救治病员的同时,搞好紧急情况下的公共卫生管理,开展疫区消毒,防止疫情的蔓延或发生。

4.4.3 稳定群众情绪

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后,尤其是病死率较高疾病的爆发会造成群众心理恐慌。要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及时解答群众疑问,防止谣言,消除恐慌,指导群众做好个体防范,必要时开展应急免疫接种和预防服药,以稳定群众情绪,为救援或防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4.4.4 寻求合作和援助

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时必须尽量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防治工作;但当本地力量和技术有限时,要积极争取上级及周边地区的援助。

4.4.5 重大传染性疾病平息后的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要迅速恢复和重建遭受破坏的卫生设施,提供正常的卫生医疗服务;做好受害人群躯体伤害的康复工作,预防和处理受威胁人群的心理疾患等。

5.实验室检测与消毒处理

5.1实验室检测

按照卫生健康委制订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涉及的相关检验操作规范执行。

5.2消毒处理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订的《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执行。

6.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流程

                                

7.信息与发布

7.1信息收集

区疾控中心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疫情动态。

7.2信息汇总与分析

区疾控中心负责分析区内外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信息动态,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做出预测,提出技术对策,报区卫健局。区卫健局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流行特征及其疫情在国内外及本区的发展动态,以及疫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情况,对本区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

7.3信息报告与发布

疫情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疫情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8.保障

8.1政策保障

8.1.1 经费支持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财政保障防治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必需经费。区卫健局要合理调整和利用卫生资源,积极落实防治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8.1.2 强制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和对与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8.1.3 避免歧视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多方关爱,避免歧视,以利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8.2物资保障

各级医疗、防控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建设、改造和完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隔离病房、隔离病区和定点医院,补充必要的诊治设备、通讯网络设备,储备一定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试剂等。

8.3技术保障

区卫健局和全区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学习和掌握有关专业知识,结合情况,科学分析疫情趋势,充分论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与预案。

区卫健局要成立诊断专家组、医疗救护队和流调机动队,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理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紧急疫情应急模拟演习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并根据应急反应需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必要时区卫健局集中全区相关学科的医护技术人员,集中专门培训,形成梯队,统一调度开展临床医疗救治。

9.附则

9.1奖惩

对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在执行本方案时,对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的;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重大传染性疾病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流调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和适用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9.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制定,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9.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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