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DR—2019—00009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零陵中心城区住宅类存量房交易
税收征管的公告
零政通〔2019〕20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防止税收流失,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零陵中心城区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系统”)更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将依据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对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
二、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在申报办理纳税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评估价格征税。
三、在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启用日期之前已交易的存量房纳税人,应在2019年10月1日前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将按照更新后的“纳税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