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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0-00048 发文日期: 2020-08-07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重点水域禁捕
统一登记号: LLDR—2020—00008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零政通〔2020〕27号
信息时效期: 2030-08-06
[生态文明建设]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2020-10-20 08:40 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政府办 【字体:   打印

LLDR202000008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区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零政通〔202027

为保护区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种群多样性,加快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议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相关规定,决定区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和期限

(一)湘江、潇水零陵段水域湘江、潇水零陵段水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的常年禁捕期间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其他天然水域。每年310时至63024时,桴江河、贤水河、大河坝河、愚溪河、毛溪桥河、石期河、黄溪河等7条天然水域实行休渔期禁渔制度,全面禁捕。

二、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资源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禁捕执法监管

各乡镇街道和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各类渔业违法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强化执法监管,提高群众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意识。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捕水域禁捕期限内从事捕捞的,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处理。

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活动,严肃查处在禁捕水域、禁捕期限内进行捕捞和在禁水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交易行为。

凡暴力抗法、阻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渔政行政管理部门:0746-63224396317617)。《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零政通〔20201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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