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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6-23386 发文日期: 2026-10-08 发布机构: 零陵区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森林防火禁火
统一登记号: LLDR—2026—00005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零政函〔2026〕53号
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2026-09-29 10:10 来源: 零陵区司法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打印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零政函〔2026〕53号

LLDR—2026—00005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限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零陵区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祭祀用火;     

(三)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打火把、烧蜂窝、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四)严禁烧荒、烧秸秆、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五)严禁未经许可从事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施工作业;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活动。

四、禁火要求

(一)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执行本通告,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负有经营(管护)范围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五)铁路、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范围内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六)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旅游区、开发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其经营管理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周边地区的防灭火工作。

(七)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特殊情况确需要野外用火的,一般森林防火区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批,重点森林防火区由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区林业、应急部门受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五、责任追究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零陵区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19和0746-6234874。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29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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