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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1-02964 发文日期: 2020-08-13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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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的解读
2020-08-13 20:17 来源: 零陵区政府网站 发布机构: 零陵区 【字体:   打印


2020年5月6日,零陵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零政通〔2020〕11),现对《通告》予以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印发了《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零政通〔2020〕11号)。同时原文件《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零政通[2019]26号)即日废止。

二、主要目标

防治大气污染,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通告主要内容

1、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

2、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小麦、油菜、水稻、玉米、棉花、甘蔗、黄豆、芝麻、薯类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垃圾包括生产垃圾及生活垃圾。

3、各乡镇(街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管理工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禁烧工作责任。

4、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要落实相关措施,严格执行联合收割机作业标准,支持秸秆回收利用,鼓励研发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广泛开展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加强垃圾的集中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

5、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街道)或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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