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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1-00194 发文日期: 2021-09-2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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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民生领域]关于《关于零陵区中小学食品安全与食堂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09-28 08:49 来源: 零陵区教育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教育局 【字体:   打印


一、背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三部委联发第45号令)《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18〕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文件。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食堂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三、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确保校园食品安全和规范学生食堂管理,零陵区教育局联合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零陵区卫生健康局正式出台《零陵区中小学食品安全与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全区公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公民办幼儿园,自2021年8月1日期施行。

根据要求,学生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是食品安全和学生食堂管理的主体,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学校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个学校要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居)民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

为严格控制不合格食品流入,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米、面、油、肉、蛋、豆制品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等方式确定供货商。同时,推广使用冷鲜肉,少使用或不使用调和油与冻品、香肠、肉丸等加工肉制品,不适用转基因产品。

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学校应当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48小时以上;学校要落实校长陪餐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建设学校“阳光餐饮”服务信息化监管平台,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根据办法,学校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学校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学校食堂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学校食堂(或者用餐单位)使用不合格餐饮用具(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零陵区教育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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