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湘建村〔2026〕68号)精神要求,扎实做好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危房改造工作,巩固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制定此文件。
二、目标任务
构建“保障-建设-排查-管理”全链条农房安全政策体系,健全常态化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分类改造、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居者有其屋,居者安其屋,全面消除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居住风险,从“安全安居”升级为“绿色宜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支持对象(“十五五”6类)
纳入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对象(以下简称政策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二)政策适用范围
1.家庭为无房的;
2.家庭唯一住房为C级或D级危房的;
3.家庭唯一住房位于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且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
此外,政策支持对象家庭唯一住房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的,有条件的地区由村(居)和乡镇(街道)出具证明可将其再次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三)申报审核全流程
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委评议、乡镇初审、区级审批、函告农户。
(四)严格执行三级公示制度
各地应严格执行村、乡镇和区级三级公示制度,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区级审批环节的评议(或初审、审核)结果均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农户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对象类型)、房屋安全性等级、改造方式、评议(或初审、审核)结果等。
(五)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乡镇(街道)是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施工巡查与指导监督,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进行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并提出处理建议,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设计管理,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农房应采用标准设计图集或进行专业设计,加固改造房屋应有技术方案。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人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农村人均住房面积。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要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农民群众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六)严格控制建房面积
乡镇(街道)要严格控制建房面积,既实现改善住房条件目标,又不得因建房造成大额负债导致农村低收入群体返贫致贫,同时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建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人户35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人均18平方米左右。对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可适当增加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辅助性房屋面积20-30平方米,按要求连体同步建设,杜绝超面积现象发生。乡镇(街道)要与危改对象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承诺建房不超面积、入住2年之内不扩面加层和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旧房等内容,未履行承诺的由乡镇(街道)追回补助资金。
网站首页
零陵概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热点专题
数据发布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湘公安网备4311020200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