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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6日,零陵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零政通[2020]10号,下称《通告》,现就政策要点进行解读。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等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精神,经零陵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出台该通告。
二、确权登记的范围
零陵区辖区内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三、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按以下规定处理: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时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实施以后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房屋建筑面积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内登记,超标准建筑问题根据地方制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五、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