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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399 发文日期: 2024-06-24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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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公示
2024-06-24 11:14 来源: 零陵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医保局 【字体:   打印

零陵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零陵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零政办发[2019]8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依据、权限、程序、结果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坚持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成立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公示制度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医疗保障执法部门及内设股室的执法职责和范围;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执法事项及依据;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八)行政执法结果;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三)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五)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公示主要方式:

(一)本局单位公示栏

(二)医疗保障局网站;

(三)本局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医疗保障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等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保留的时间为一年。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书。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要求,每年1月31日前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零陵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零陵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零政办发[2019]8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股室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记录;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采集电子数据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数据中心(或平台)。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及其监督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许可程序启动、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现场核查(专家评审)记录及录音录像和手持执法终端采集电子的数据等。

(一)行政许可全过程应当按照《医疗保障行政许可文书规范》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文字记录,行政许可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出具意见并签字或盖章。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等环节可以使用录音录像形式予以记录。

(二)医疗保障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环节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时限和规范要求录入、上传信息,出具意见或审核签发。

(三)需要现场审查验收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录音录像。

(四)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

 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是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三)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祁阳县基本医疗保险处理意见表》,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市医疗保障监督信息系统。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合议应当使用调查询问室、合议听证室或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行政强制是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控制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实施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按要求刻录成光盘保存,交给所在股室专职管理人员。行政执法案件全过程记录的光盘随案卷保存。

第十 局办档案管理室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保存,各执法处室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连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交档案管理室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编号、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主要信息。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两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当事人对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医疗保障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第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医疗保障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的稽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各股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随机抽查执法过程中全记录情况。

第十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或者评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形式包括专家论证或者评审意见书、会议记录及签到表等。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对集体讨论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形式为全面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各负责人意见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条 本单位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并在送达回证上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及签收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采取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对留置送达事由和日期、见证人、送达人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同时采取音像记录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邮政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在邮寄单上注明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采取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对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签收人及签收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经过及日期等进行记录。在媒体上进行公告的,应当留存公告的凭证;在有关场所进行张贴公告的,应当留存公告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资料的保存、使用和管理。

 本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零陵区医疗保障局

医疗保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零陵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零政办发[2019]8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医疗保障局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基金监管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审工作,规划财务和法规室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复核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医疗保障定点资格,暂停医保医师、医保药师执业资格;

(二)暂停医疗保障协议资格,暂停医疗保障报帐资格;

(三)对公民个人在医疗保障服务或者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医疗服务或者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基金监管进行初审工作后,送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划财务和法规室进行复核,再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规划财务和法规室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基金监管草拟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后,由规划财务和法规室进行审核后,报局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复审,再按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相关审查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各执法股室按本制度向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规划财务和法规室审核受理日。规划财务和法规室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规划财务和法规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规划财务和法规室的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规划财务和法规室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相关股室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规划财务和法规室分管领导复核,报主要领导审批。

相关股室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财务和法规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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